【案情簡介】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與五個股東一起承包某沐足閣經營酒店客房及沐足業務,嫌疑人在其中擁有股份,后沐足閣因涉黃業務被查,各股東及相關員工均被拘留。
【辦案經過】
團隊律師接受委托后,經多次會見嫌疑人了解情況,并分析全部卷宗,辯護律師認為本案無證據證明被告人主觀上對沐足閣存在涉黃服務知情,本案所有指控被告人對沐足閣存在涉黃服務的證言都是推斷性言論,且與其他證據相互矛盾;被告人客觀上沒有參與沐足閣的經營管理,更未參與實施組織賣淫活動;且被告人的股東身份及占股情況存疑。本案經過兩次退回補充偵查,經辯護律師多次溝通并提交法律意見,法院最終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兩個月。
【法律規定及案件結果】
根據《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規定,組織他人賣淫或者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李某某若被追究刑事責任,可能面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罰。經團隊律師多次溝通并提交法律意見,法院最終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兩個月。
【案例評析】
本案團隊律師介入時間較晚,接受委托時嫌疑人已經檢察院批準逮捕,批捕后將近一個月家屬才委托律師介入,團隊律師經多次會見嫌疑人,認為本案指控其組織賣淫證據不足,庭審時團隊律師認為應做無罪辯護東莞組織賣淫罪判多久?刑事律師:李某組織賣淫罪一案5年以上輕判至1年2個月,并立足于證據漏洞,提請法庭注意本案證據缺陷,最終實現了較好的辯護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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