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都知道拘留有刑事拘留、行政拘留、司法拘留這三種。其中刑事拘留期間是不能與家屬見面的,刑事拘留的最長拘留期是37天。那么,37天期滿,對當事人有哪些處理呢?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 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根據以上規定,一般而言,公安機關對涉嫌刑事拘留的人的拘留期限是14天,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最長拘留期限是37天。
刑事拘留期滿之后,對于當事人該怎么處理?釋放還是繼續關押?
1、逮捕,事實清楚,證據充足,經檢察院批準逮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2、釋放,針對的是無罪或證據不足的情形,即沒有證據證實或證據不足以證實其所涉的罪行。
3、釋放,同時處行政拘留(可以折抵,不需要再執行行政拘留),針對的是罪輕,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要追究行政責任。
4、取保候審、監視居住,針對的是沒有逮捕必要和證據不足,需要繼續偵查的。
如果,拘留期間屆滿之日是法定節假日是否應當順延?
開玩笑,這種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怎么能順延呢?根據《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9條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3條的規定,對于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期間,應當在拘留期間屆滿之日為止,不得因節假日而延長拘留期限。
在解除刑事拘留時必須注意以下幾點:
1、應當給被拘留人《釋放證明書》,并在該文書中寫明釋放原因。
2、對具有刑訴訟第15條規定情形之一的除釋放被拘留人外,還應撤銷案件,而不能以放代撤。
3、對檢察機關不批準逮捕的被拘留人應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書》。
公安機關為需要補充偵查、要求復議復核的應變更強制措施。
最后小編要說明的是,刑事拘留是一種非常嚴格的剝奪人身自由的控制方式,正是因為這種拘留方式比較嚴格,所以對其有著嚴格的限制,在這期間,因被拘留人處在嚴格的管控范圍內,家屬等外界人員無法接觸到被拘留人,這個階段家屬容易產生恐慌心理,擔驚受怕在所難免,不過小編要提醒大家的是,如果一旦被拘留,一定要冷靜,特別是要謹慎的應對相關的詢問,因為這個階段只能靠你自己,而且這個時候所說的東西,將來對你的影響是非常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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