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胡云律師團隊編輯、整理、轉載(胡云:四川胡云律師事務所創始人、管理委員會主任、刑事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執業二十年,長期專注于重特大刑事案件的辯護及大型民商事案件的代理及非訴策劃。四川胡云律師事務所:成都市建設路55號華聯東環廣場13樓)
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從而構成的犯罪。
【挪用公款罪】(刑法第384條)
(一)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進行非法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挪用公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2)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5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3) 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在5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4)其他嚴重的情節。
進行營利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情節嚴重”,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 挪用公款數額在200萬元以上的;(2) 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10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的;(3)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10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的;(4)其他嚴重的情節。
(三)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300萬元以上,進行營利活動數額在500萬元以上,屬于“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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