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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所經歷的流程主要包括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執行五個階段。具體如下:
1、立案。當公安機關認為涉嫌刑事犯罪了,并且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就會立案。立案階段最長7天時間。
2、偵查。立案之后,公安機關就會對該案進行偵查。收集包括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供述等各種證據。一般案件的偵查期限為兩個月,最長三個月,如果是屬于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四類案件)還可以再延長兩個月。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還可以再延長兩個月。也就是說偵查的期間一般為2-3個月,最長7個月。
3、審查起訴。偵查終結之后,將案件全部材料移送檢察機關。檢察機關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就會在一個月內提起公訴、重大復雜案件可以延長15日。如果認為需要補充偵查,可以退回公安機關進行偵查或者自行偵查,都應在一個月之內補充完畢,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所以,在審查起訴階段,最快在1個月之內提起公訴,最長6.5個月(也就是說用完了兩次補充偵查,且每次都用1.5個月來審查起訴)提起公訴。
4、審判。公訴機關提起公訴之后,就到了法院審判階段了,這時候的犯罪嫌疑人被稱為被告人。對于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的,應當決定開庭審理。一審期間為3個月,重大復雜案件可以經過上級人民法院批準延長3個月。二審階段為2個月,開庭審理的可以3個月,重大復雜案件可以經過上級法院批準延長2個月。也就是說,一審最長6個月,二審最長5個月,即審判階段最長11個月。
5、執行。案件生效之后就進入執行階段,如果一審判決沒上訴,過了10天上訴期,判決書就生效了。二審一下判決送達被告人就生效了。生效即刑罰開始。由一審法院送執行通知書至看守所,看守所就會送去監獄服刑。如果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就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如果是判處死刑立即執行,還需要經過最高法進行死刑復核,待其院長簽發執行死刑命令后,由一審法院執行。一般都是采用注射或者槍決的方式執行。關于死刑復核階段的時間,法律沒有規定,但從司法實踐中看,一般至少要6個月時間。
綜上,刑事案件經過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執行等五個階段。所經歷的時間根據案件的難易程度、具體情況的不同也有長有短。即使最短的一審不上訴的速裁程序,也需要3-4個月時間,一般的刑事案件需要經過1年時間,重大復雜案件經過1年半也是正常的,對于死刑案件,一般需要兩年時間。所以,我們經常可以看到,幾年前發生的命案,被告人才被執行死刑就是這個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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