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答:
拘留只是刑事強制措施的一種,最長期限為37天。
在這段期間,偵查機關會進行初步偵查,如果嫌疑人并未犯罪,則會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如果發現確有犯罪事實,則會報請檢察院是否批準逮捕,進入正式的偵查階段。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提請批捕和審查批捕的時限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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