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法院判決案外人勝訴,認為案外人享有足以阻卻執行的民事權益,但鑒于案外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權利,在購買并接收案涉房屋后多年不辦理過戶登記,對本案的發生具有明顯過錯,浪費本已緊張的司法資源,亦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故結合本案實際情況由其承擔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以示懲戒。
1. 2023年7月21日,住安公司申請法院對時風公司執行,查封其名下酒店公寓房產12套。
2. 陳鶴亭提出執行異議,稱其于2004年9月7日便與時風公司簽訂買賣合同,并于2007年3月份交接房產。2011年7月1日,其與時風公司又簽訂回租合同,將所購房屋交由時風公司統一對外出租運營。
3. 陳鶴亭在執行異議被駁回后提起執行異議之訴,一審、二審均敗訴。陳鶴亭向最高院申請再審,最高院再審改判其訴訟請求。
本案訴訟費應當由哪一方承擔?
陳鶴亭所享有的權利在內容和效力上已經超過了住安公司享有的普通金錢債權,在沒有證據證明陳鶴亭物權期待權的取得有瑕疵或存在適法性問題的情況下,應優先于住安公司的普通金錢債權予以保護。
至于案涉房屋因陳鶴亭自身原因一直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不影響對陳鶴亭享有前述物權期待權的認定。但基于一、二審判決查明的事實,陳鶴亭怠于行使自己的權利,購買并接收案涉房屋后多年不辦理過戶登記,對本案的發生具有明顯過錯,浪費本已緊張的司法資源,亦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故結合本案實際情況由其承擔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以示懲戒。
(2023)最高法民再49號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二十九條 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愿承擔的除外。
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共同訴訟當事人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其對訴訟標的的利害關系,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關于訴訟費在原被告雙方間應如何分配的問題,《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是明確的:由敗訴方承擔,除非勝訴方自愿承擔,規定中并沒有例外的表述。法律之所以這么規定,其背后的邏輯是一般情形下勝訴方的訴求在合理、合法的情形下才能得到支持,敗訴方一般都是存在怠于履行義務之過錯,一般情形下敗訴方是引發訴訟的責任方。
但是,實務中也存在類似本案因勝訴方不積極履行過戶登記義務對敗訴方形成權屬誤讀而引發訴訟的情形,部分法院在分配此類糾紛訴訟費責任承擔中礙于法律并未無例外規定,而不得不認定由無過錯的敗訴方承擔責任。本判例系最高院判例,其關于訴訟費承擔的認定突破了教條的規定且具有合理性。筆者特此推薦。
同時提醒一個知識點:當事人單獨對人民法院關于訴訟費用承擔問題不服無權上訴或再審,但可以向作出決定的人民法院的院長申請復核。
咨詢電話:18511557866
關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