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中什么樣的證據可以進入訴訟程序,并被司法機關采納,是司法證明的核心問題之一。瑕疵證據能否作為對被告人定罪量刑的依據,是刑事程序中訴訟價值最易發生沖突的問題。辯護律師在辯護時可以對瑕疵證據予以充分論述。
瑕疵證據一般被理解為偵查、檢察、審判人員違反法律規定的權限、程序,或用其他非正當方法收集的,用以確定犯罪事實是否存在以及其他有關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
在司法實踐中,完全排除非法證據還沒有實現。因而,在當今的法治環境中,構建一套符合法治發展現狀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與瑕疵證據處理機制是非常重要的。瑕疵證據的補正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當事人同意的補正方式
類似于民訴中的自認制度,即偵查人員在取證時存在輕微的違法性行為,但是當事人明確表示可接受這種違法行為,從而使得證據具有了合法性。
如在偵查人員調查取證證人證言時,偵查人員沒有事先告知證人應當如實提供證言否則要負法律責任,這份證人證言在制作時是有瑕疵的,不能進入審判程序。但是如果在之后的審理案件過程中,辦案人員告知當事人這份證據制作存有瑕疵并且告知其相關的權利義務,當事人對此表示認可的,則這份證據即得到了補正,可作為定案的依據。
二、事后補充的補正方式
瑕疵證據是由于缺少一些形式要件而產生的,可通過補充相關要件的方式補正證據,這種方式主要用在證據中存在遺漏的內容,如缺少見證人或偵查人員的簽字、偵查人員在記錄上有筆誤,并且引起了歧義、偵查人員記錄筆錄不規范等,將缺少的要件進行補充,使證據具備合法性。如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筆錄中沒有記載訊問時間,這就使得該筆錄缺少合法性的形式要件,此時如果直接排除會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偵查機關可通過提供訊問同步錄音錄像的方式對這份筆錄進行印證。
三、合理解釋的的補正方式
合理解釋是對證據中的瑕疵進行口頭或書面的合理說明,只要能夠將瑕疵解釋清楚,這份證據就能成為合法證據。《兩個證據》規定中規定了通過合理解釋來治愈瑕疵證據的方法,因為合理解釋只是對瑕疵做出解釋,對于控方來說過于簡單,所以實務中要控制合理解釋方法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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