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王五,男,2008年10月30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石家莊育才街66號。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李四,男,1962年12月2日出生,漢族,住石家莊市長安區。
原審被告:張三,男,1983年2月9日出生,漢族,現羈押于石家莊市新樂市看守所。
原審被告:王,男,1987年6月8日出生,漢族,住石家莊市贊皇縣許亭鄉北潘村小河東街12區18號。
原審被告:何,男,1989年8月1日出生,漢族,住石家莊市橋西區裕華西路南街14號1-1-403。
再審申請人王五與被申請人李四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7日做出的(2023)冀01民終5000號民事判決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一)、(二)、(三)、(六)項之規定,向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
一、再審請求
1、依法撤銷石家莊市長安區人民法院做出的民事判決書和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的(2023)冀01民終5000號民事判決書;
2、依法確認張三不能取得冀A車輛的所有權;
3、依法確認原審被告張三和被申請人李四之間關于 汽車質押的民事行為無效;
4、因本案產生的全部訴訟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二、申請事由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有錯誤的。
具體事實和理由
1、申請事由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具體理由如下:
再審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判決后,再審申請人收到了石家莊市新華區人民法院做出的(2023)冀0105刑初1011號刑事判決書,該判決書認定原審被告張三構成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4年六個月,現該刑事判決書已經生效。張三構成詐騙罪有兩類事實,一類是沒有購買能力以支付首付款的方式騙取豪車,一類是沒有償債能力而騙取借款。本案中涉及的車輛就是張三以支付首付款方式向再審申請人騙取的豪車之一,該行為已經被刑事判決書認定為犯罪行為,是犯罪行為也是無效民事行為,該生效刑事判決作為新證據足以推翻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的(2023)冀01民終5000號民事判決書關于張三向再審申請人購車為合法行為的認定。張三占有涉案車輛是非法的,其與被申請人之間關于涉案車輛進行質押的民事行為也無效,被申請人李四不能取得質權。該刑事判決書作為新證據足以推翻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的(2023)冀01民終5000號民事判決書,應當以此為依據再審本案。
2、申請事由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具體理由如下:
認定被申請人李四善意取得涉訴車輛質押權缺乏證據證明。
(1)張三非法占有涉案車輛,權出質,李四不能取得質權。
質權取得的條件之一是出質人對合法占有的質物進行出質,本案中,涉案車輛是張三以詐騙的犯罪手段騙取再審申請人取得的,該行為已經被生效的刑事判決書確認為犯罪行為,涉案車輛屬于贓物。張三不是合法占有涉案車輛,對非法占有的質物進行出質的行為無效,李四不能取得質權。
(2)張三與李四進行質押的手續錯漏百出,李四明知而接受車輛質押,不能認定其為善意,不構成善意取得。
涉案車輛登記在再審申請人名下,為再審申請人所有,在董沒有支付全部車款之前所有權不發生轉移,再審申請人與董簽訂的《汽車轉讓協議》中明確了所有權保留條款,還有對車輛不得設定抵押等權利限制條款,依據該協議即可知道張三對涉案車輛沒有取得所有權,存在不能設定抵押等權利限制,在張三將涉案車輛交由李四進行質押時,李四依據張三提供的《汽車轉讓協議》和付款情況即可知道張三沒有取得所有權,不能提供車輛所有權證,不能將車輛抵押擔保等,但李四仍然接收涉案車輛進行質押,不能認定李四是善意的,其與張三存在惡意串通。
張三進行車輛質押時提供偽造的不是再審申請人簽字的《聲明》,其內容是將車輛再次抵押給李四,但是進行質押,而不是抵押,該內容與實際行為不符,與《汽車轉讓協議》中關于不得將車輛抵押的約定相違背,李四對此明知而仍接受不能認定其為善意。
張三提供的不是再審申請人簽字的偽造的《轉質授權書》,內容是將車輛轉質押給李四,但再審申請人和張三之間并不存在質押,也就不存在轉質押,此《轉質授權書》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李四對此明知而仍接受,不能認定其為善意。
(3)被申請人李四明知張三償債能力嚴重不足,在原巨額借款尚未償還的情況下,對張三豪車來源不予質疑并接受質押,不能認定李四是善意的。
張三沒有償還能力,已經負債累累,所欠李四巨額借款不能償還,李四對此是明知的,如果張三有能力購買豪車,就不會不還借款甚至再次借款,如果有能力購買豪車,就不會以豪車質押借款,在此非正常情況下,李四仍接受張三提供的豪車質押,不能認定李四是善意的。
被申請人李四接受嚴重欠缺償債能力的張三提供的手續錯漏百出的豪車做質押,不能認定張三是善意,雙方存在惡意串通,并涉嫌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3、申請事由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具體理由如下:
認定李四善意取得質押權的主要證據,即原審被告張三質押時所提供的《聲明》和《轉質押授權書》是張三偽造的,不是再審申請人出具的。
4、申請事由四: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有錯誤的,具體理由如下:
(1) 車輛是以登記為對抗要件的特殊動產,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車輛登記在再審申請人名下,作為質權人的李四誤信出質人張三有處分權缺乏合理根據。
(2)涉案車輛為張三犯罪所得,屬于贓物,以贓物進行質押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3)善意取得制度以無權處分為前提,有權處分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如果原審被告張三取得所有權就有權出質,出質行為就是有效的,被請人李四就能取得質權,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原判決既認定原審被告張三取得涉訴車輛所有權,又認定被申請人李四善意取得質押權,自相矛盾,適用法律錯誤。
綜上,現已生效的刑事判決書已經確認了原審被告張三購車行為構成犯罪,張三沒有取得車輛所有權,是非法占有涉案車輛,無權出質。李四在車輛登記在再審申請人名下,車輛權屬極易辨明,出質人張三償債能力嚴重不足,車輛質押手續存在諸多漏洞,能夠輕易識別的情況下仍接收涉案車輛質押,不構成善意取得。應當撤銷石家莊市長安區人民法院和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的(2023)冀01民終5000號民事判決書,依法確認原審被告張三和被申請人李四之間關于汽車質押的民事行為無效。
此致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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