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規定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犯罪構成
主觀方面: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犯罪目的不是非法獲取財物而是將財物毀壞。這是侵犯財產罪中毀財型犯罪與其他貪利型犯罪的根本區別。犯罪動機各種各樣,一般是出于個人報復或妒嫉等心理。除刑法特別規定的失火、過失決水、過失爆炸以及過失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備、易燃易爆設備、廣播電視、電信設施等犯罪需按有關條文追究刑事責任外,過失毀壞公私財物的,不構成犯罪,屬于民事賠償問題。
客觀方面: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毀滅,是指用焚燒、摔砸等方法使物品全部喪失其價值或使用價值;損壞,是指使物品部分喪失其價值或使用價值。毀壞公私財物的方法,有多種多樣。但是,如果行為人使用放火、決水、投毒、爆炸等危險方法破壞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應當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有關犯罪論處。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行為,必須達到數額較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才構成犯罪。所謂情節嚴重,是指毀壞重要物品損失嚴重的,毀壞手段特別惡劣的;毀壞急需物品引起嚴重后果的;動機卑鄙企圖嫁禍于人的,等等。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情節較輕的,是一般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應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9條規定處罰。
主體: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客體: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犯罪對象可以是各種形式的公私財物,包括生產資料、生活資料;動產、不動產等等。但是,如果行為人所故意毀壞的是刑法另有規定的某些特定財物,危害其他客體要件的,應按刑法有關規定處理。例如,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備、易燃易爆設備、廣播電視、電信設施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按刑法分則第2章有關罪名論處。
三、立案追訴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三十三條,[故意毀壞財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
(三)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四、量刑標準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犯故意毀壞財物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特別嚴重”,是指毀壞個人財物,導致他人精神失常的;破壞生產、經營設備設施,造成停產或經營停止,引起重大損失;破壞手段極其惡劣的;等等。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檢察院、河南省公安廳關于印發《關于刑法有關條款中犯罪數額、情節規定的座談紀要》的通知(豫高法【2023】336號)
第二百七十五條 故意毀壞財物罪,故意毀壞公私財物導致直接經濟損失五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1)毀壞公私財物十次以上的;
(2)糾集三十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
(3)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五、案例解讀
公訴機關指控,2023年6月22日23時許,被告人張某某駕駛豫D61190號大貨車行駛至蟒川至王寨鄉路段雞場附近,與李X駕駛的大貨車由南向北相遇時,因讓車雙方發生爭吵。被告人張某某駕駛大貨車調頭后追李X的大貨車至高速路口北,倒車將李X駕駛的大貨車車頭撞壞,后駕車逃離現場。經物價評估,被撞壞的車輛損失價值11449元。案發后,被告人張某某已賠償李X損失27000元。2023年7月16日,張某某向汝州市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實,被告人張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并表示認罪,且有張某某的供述,被害人李X的陳述,證人高XX、張XX的證言,鑒定意見及相關書證在案證實,足以認定。
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某故意毀壞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該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張某某在案發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某到案后及庭審中認罪態度較好,并能積極賠償被害人的損失,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對其可酌情從輕處罰,并依法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人張某某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解讀:故意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本案中,被告人張某某在駕駛大貨車過程中與駕駛大貨車的李X因讓車發生爭吵。隨后,張某某出于個人報復,駕駛大貨車調頭后追上李X的大貨車并倒車將李X駕駛的大貨車車頭撞壞,且造成機動車損毀,車損價格為11449元,達到了故意毀壞財物罪中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追訴標準。雖然被告人有從輕情節,但從打擊犯罪的角度上,法院應判決被告人犯故意毀壞財物罪。
六、律師解析
故意毀壞財物罪,是一種比較常見的危害社會的行為,該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不僅僅在于給國家和公民個人造成一定的損失,而且在于經常會給社會帶來不穩定的因素,引發其他犯罪案件。故意毀壞財物罪與占有型,挪用型的侵犯財產罪不同。它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而是對財產加以毀損,是有針對性的對特定財物毀損。
在司法實踐中,故意毀壞財物罪與尋釁滋事罪也常常難以區分。筆者認為區分兩者的關鍵應該在于犯罪的對象和動機。故意毀壞財物罪的犯罪動機是有現實起因,行為人可能是出于對財物所有人的打擊報復、或嫉妒心理或其他類似有針對性的心理態度,毀壞財物使所有人的財產受到損失就是其犯罪目的,對所有人的財物有針對性的毀壞。尋釁滋事罪的犯罪行為多是出于挑釁社會、尋求刺激、取樂發泄等心理態度,毀壞財物只是手段。在這樣的動機下,犯罪行為通常沒有確定的犯罪目標,表現在犯罪對象選擇上的任意性。
隨著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不斷深入,知法、懂法、守法的理念也更加深入人心,但在面對交往過程中出現的矛盾爭議時,仍有行為人漠視法律法規,通過毀滅、損壞公私財物等手段來發泄心中的不滿情緒抑或報復,這些行為及造成的后果不僅不能解決現實問題,而且在造成財物毀壞的同時,也成為了社會不穩定因素。一些人甚至還錯誤的認為毀壞財物之后,大不了賠錢了事,根本想不到會觸犯刑法。因此,通過故意毀壞財物罪來明確毀壞行為的違法性,對于打擊犯罪,保護個人合法權益,維護社會長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盧瀟然律師個人簡介:男,1991年出生,碩士學位,畢業于中國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先后實習于辦事處、法院、檢察院,積累了豐厚的基層法律工作經驗。現任河南泰豫恒律師事務所黨支部副書記、高級合伙人、破產事務部負責人。專業方向為公司、合同類糾紛。擔任多家國有企業及大型民營企業法律顧問,以嚴謹的工作態度、高度的工作責任感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以其為核心的團隊分為訴訟與非訴兩個方向。訴訟團隊主要負責民間借貸、建筑合同施工合同、股權轉讓、買賣合同、交通事故等糾紛以及執行程序中相關法律問題;非訴團隊主要負責公司企業法律顧問、破產重整、盡職調查等相關非訴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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