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民間存在個人向他人發放貸款并收取高額利息的行為,之前刑法可能對相關行為并未進行規制,而現在個人違法發放貸款,可能涉嫌犯罪,那么個人放貸在什么情況下會被以非法經營罪進行刑事立案追究責任呢?
律師解答:
未經監管部門批準,或者超越經營范圍,以營利為目的,以超過百分之三十六的實際年利率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個人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二百萬元以上的;或者個人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八十萬元以上的;或者個人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五十人以上的;或者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后果的;以及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在二年內因實施非法放貸行為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或者以超過百分之七十二的實際年利率實施非法放貸行為十次以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非法經營罪】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一條 〔非法經營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進行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十一)未經監管部門批準,或者超越經營范圍,以營利為目的,以超過百分之三十六的實際年利率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個人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二百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一千萬元以上的;
2.個人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八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四百萬元以上的;
3.個人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五十人以上的,單位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一百五十人以上的;
4.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后果的。
5.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二年內因實施非法放貸行為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2)以超過百分之七十二的實際年利率實施非法放貸行為十次以上的。
黑惡勢力非法放貸的,按照第1、2、3項規定的相應數額、數量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確定。同時具有第5項規定情形的,按照相應數額、數量標準的百分之四十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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