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的法律雖然對此有明確的規定,但在實踐中由于各種特殊情況的存在所以對于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導致工傷的認定存在著很多的爭議,通勤路上出現交通事故是可以認定為工傷的但也是有前提的,必須是非本人主要責任的,如果可以認定為工傷,那么就可以要求工傷賠償,即使不能認定為工傷還是可以要求人生損害賠償。
對于工傷的認定,法律對此有明確的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在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是可以認定工傷,但是在實踐中對于“上下班”的認定是存在一定難度的,比如你下班之后并沒有直接回家,而是先去超市買菜或者做了其他的事情,再回家的情況,在上述的情況是否可以再認定為工傷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6條規定,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點與住所地點,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時間往返于工作地點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三)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法律的要求是在合理的時間,以及合理的路線:合理的時間就是職工上下班的時間,那么對于提前到崗或者早退的情況,可能在實踐中就會存在一定的爭議,所以我們只能是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還有就是合理的路線,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往返于工作地點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所以我們要認定上班途中的工傷,必須結合實際的案情才能更好的確定對“合理”的不同理解,那么就可能導致不同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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