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毀壞他人財物追究其行政處罰責任的情形為:毀壞財物金額在5000元以下,一般是處5天以上10天以下的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的罰款;如果情節比較惡劣,是處10天以上15天以下拘留,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積極悔過、取得諒解的,可以從輕或不予處罰。
故意毀壞他人財物追究其刑事責任的情形為:故意毀壞財物的金額和次數,金額5000元以上、三次以上或者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以上滿足其一即涉嫌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數額較大(5000以上)或有其他嚴重情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數額巨大(50000以上)或有其他特別嚴重情形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九條
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 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
(一)情節特別輕微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諒解的;
(三)出于他人脅迫或者誘騙的;
(四)主動投案,向公安機關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的;
(五)有立功表現的。
《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條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三十三條 [故意毀壞財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
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
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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