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條件: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死緩則適用于罪該處死,但有法定或酌定從輕、減輕處罰的情形;審判程序:,死刑立即執行的人,由最高人民法院復核,而死緩則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刑罰執行方式:被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一律處死,被判處死緩的犯罪分子,如果沒有故意犯罪,可以減刑。
死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生命權的一種刑罰方法。死緩是指,應當判處死刑,但又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犯罪分子。那么死刑有死緩有什么區別呢?
死刑又稱極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罰方法,是一種最嚴厲的刑罰。根據《刑法》第48條的規定: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見死刑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即所犯罪刑對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別嚴重和情節特別惡劣的。
2011年5月24日,最高院發布2010年年度工作報告稱,最高院在審理死刑復核案件時,不是必須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均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中國刑法既規定了“死刑”(實際指死刑立即執行)又規定了死緩,哪些情況應該適用死刑立即執行,哪些情況應該是用死緩呢?審判機關在審判實踐中一般從以下幾方面考慮:
1、是否存在“疑罪”的情況。
2、被告人是否有自首或立功情節。
3、是否是共同犯罪中的從犯或不起主要作用的。這也主要考慮其主觀惡意不大。
4、行為人的危險性。如行為人是一個十惡不赦的壞人,并且對周圍人的危險性特別大,則不宜適用死緩。
5、受害人及其他人在整個犯罪過程中所起的作用。如果事情的起因是由于被害人引起的,那么也應當適當考慮死緩。
6、是否可能是“活證據”。比如行為人是一個特大犯罪集團的知情人,如把他判為死刑立即執行,可能使這個特大的犯罪集團的線索就此中斷,因此可適當考慮死緩,不失為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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