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駕駛罪是指觸犯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在醉酒狀態,或者以追逐競駛、嚴重超載、違法運輸危險化學品等方式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并危及公共安全所構成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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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11日22時許,孫某3無駕駛資格醉酒后駕駛魯QL××**號小型轎車由小里戶村路口左轉進入省道222線時,與沿省道222線由南向北行駛的王某駕駛的魯GZ××**(魯V××**)號重型半掛車發生交通事故,致車輛損壞。
經諸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孫某3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經濰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鑒定,孫某3靜脈血中檢出乙醇成分,其含量為183.6mg/100ml。
孫某3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四川合泰律師事務所殷國勇律師解答:
孫某3無駕駛資格醉酒后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 ,致車輛損壞,孫某3的行為已經構成危險駕駛罪。
孫某3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刑罰,系累犯,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孫某3醉酒后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并負全部責任,應從重處罰;
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可依法從輕處罰;積極繳納罰金,可酌情從輕處罰。
殷國勇律師補充: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危險駕駛罪是指,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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