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子愛財,取之有道。然而生活中,總有一些人為牟取小利,觸犯法律紅線,最終為自己招來牢獄之災……
案件回顧
2023年3月至4月期間,梁某某與馮某某先后多次將盜竊所得的銅線銷售到甘某某經營的廢品收購站,甘某某在明知梁某某、馮某某銷售的銅線是盜竊得來的情況下,仍予以收購。
檢察機關意見
新興縣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甘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多次予以收購,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2023年8月9日,檢察機關依法對其提起公訴。
判決結果
2023年9月26日,新興縣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判決:甘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本案中,甘某某明知梁某某、馮某某銷售的銅線是犯罪所得,但為了賺取更多利潤,仍予以收購,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在此,檢察官提醒廣大群眾,要切實提高辨別和防范能力,堅守法律底線,切莫因貪圖小利而成為不法分子銷贓的“幫兇”,為自己招致牢獄之災。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應綜合考慮上游犯罪的性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節、后果及社會危害程度等,依法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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