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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則的案例(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則案例)

1、甲超速駕駛,將三人撞成重傷,但甲膽子較小,未敢逃逸,也未實施任何救助行為,而是直接留在原地。幸好有周邊群眾報案,三人才被救助存活。

問:甲的行為該如何定性?為什么?

#參考答案

甲的行為成立交通肇事罪,且屬于“交通肇事后逃逸”,法定刑為3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為人在發生了構成交通肇事罪的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一般來說,只要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不救助被害人的,就應認定為“交通肇事后逃逸”。本案即屬于這種情形。

2、甲與乙素有恩怨,遂捏造乙的強奸事實,并趁出國旅游期間向外國司法機關舉報了該事實,造成了不良的國際影響。

問:甲的行為是否構成誣告陷害罪?為什么?

#參考答案

構成。誣告陷害罪是刑法分則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的一個罪名,其法益是被誣陷人的人身權利,而非司法管理秩序。該罪的成立要求同時具備捏造犯罪事實和向有關機關告發這兩個條件,這里的“有關機關”,不限于中國的國家機關。據此,本案中的甲成立誣告陷害罪。

3、B在撬他人保險柜時口干舌燥,A見狀就遞給B一瓶礦泉水,使得B得以繼續撬保險柜,最終B盜竊了數萬元的現金。

問:A的行為該如何定性?為什么?

#參考答案

A成立盜竊罪的幫助犯。外表無害的“中立”行為(日常生活行為),如果對最終結果的發生具有物理的原因力或心理的原因力,應認定為幫助犯。本案中,A的遞水行為為B的盜竊提供了物理原因力,故應認定為幫助犯。

4、A邀請B為自己的入戶盜竊實施望風行為。B在望風過程中,由于懼怕承擔刑事責任而默默離開,但A對此并不知情。后A盜竊了數額較大的財物。

問:B的行為該如何定性?為什么?

#參考答案

B成立盜竊罪既遂。只有當共犯人自動消除了自己的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性,才能成立犯罪中止。盜竊罪中的望風者(共犯)即便是默默離開現場,但其之前的望風行為依然對正犯的盜竊結果具有物理與心理的原因力,故應認定為盜竊罪既遂。當然,望風者B的離開對其自身而言是一個十分重要的酌定從寬量刑情節。

5、A邀請B為自己的入戶盜竊實施望風行為。在A入戶物色財物過程中,B打電話告訴A:我不幫你了,你自己搞定。A說:慫包,隨便。A繼續實施盜竊,并盜竊了數額較大的財物。

問:B的行為該如何定性?為什么?

#參考答案

B成立盜竊罪中止。從理論上說,在正犯著手后,教唆者與幫助者至少要負未遂犯的刑事責任。但是,教唆行為與幫助行為雖然與正犯的犯罪未遂具有因果性,但如果在正犯著手后消除了其行為對既遂結果可能具有的因果影響力,即使正犯既遂,教唆犯與幫助犯也可能成立未遂犯或中止犯。本案即屬這種情況,故應認定為盜竊罪中止。

6、某日,A男一路尾隨B女,見B女進入女廁所之后,A男也溜進女廁所并對B女實施了奸淫行為(當時廁所無任何其他女性)。在此期間,A、B的聲音都很大,惹來了很多好事的社會青年在廁所外旁聽并議論紛紛。

問:A男的行為該如何定性?為什么?

#參考答案

A男的行為成立強奸罪,且系當眾強奸,應加重處罰。當眾強奸婦女,是強奸罪的加重處罰情形。只要在不特定或者眾人能夠看到、感覺到的公共場所強奸婦女,就屬于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應加重處罰。

7、15周歲的A綁架B后,使用暴力致使B死亡,但A既沒有殺人故意,也沒有傷害故意。

問:A的行為該如何定性?為什么?

#參考答案

A的行為成立故意殺人罪。綁架罪與非法拘禁罪不是對立關系,雖然不能將非法拘禁評價為綁架,但可以將綁架評價為非法拘禁。根據刑法第238條的規定,既然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應以故意殺人罪論處(此系轉化犯),根據舉輕以明重的當然解釋,對本案中的A就更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論處。

8、A市某國有公司負責采購的甲經常向B市乙的民營企業采購一種機床上的刀片。一般甲采購的模式是國有公司先收到民營企業的刀片以后,才將款項打到民營企業的銀行賬戶。后來,甲乙兩人串通,由甲所在的國有公司申請將6個刀片報廢(其實這些刀片是好的),領導批準報廢購買新的刀片后,甲便讓所在的國有企業向乙的民營企業發出訂購16萬元的6個刀片的訂單,但乙的企業不發貨,甲所在的國有公司仍照常付款,事成之后,甲乙平分該筆貨款。乙按照二人的合謀,向甲所在的國有公司虛假發送6個刀片,甲在形式上簽收了該6個刀片。此后,乙提前從自己的企業賬戶上匯了8萬元給甲。但是,在甲所在的國有公司將16萬元打入乙的企業賬戶前,因有人檢舉而案發。

問:甲、乙的行為該如何定性?為什么?

#參考答案

甲、乙的行為構成貪污罪,系犯罪未遂,共同犯罪。

9、B在給某公立小學施工后,校方欠B工程款12萬元。B多次催要未果。校長A從學校提出12萬元后,故意對B說:有人想出8萬元買你的這筆債。B意識到校長A只愿意出8萬元,迫于資金緊張,就同意只收8萬元。隨后,校長A將4萬元差價據為己有。

問:校長A的行為該如何定性?為什么?

#參考答案

受賄罪。本案中的4萬元,實際上是校長A通過一種巧妙的索賄方式,迫使B放棄的。換言之,這4萬元原本應是公立小學支付給B的財物,但B迫于無奈被A索要走的。索賄的行為,應認定為受賄罪。

10、B在給某公立小學施工后,校方欠B工程款12萬元。B多次催要未果。校長A故意對B說:有人想出8萬元買你的這筆債。B意識到校長A只愿意出8萬元,迫于資金緊張,就同意只收8萬元工程款。但校長A從學校提出了12萬元,只給了B8萬元,將剩余的4萬元據為己有。

問:校長A的行為該如何定性?為什么?

#參考答案

貪污罪。既然校長A以其校長身份與B談好了只付8萬元工程款,那么,其所在公立小學就只支付8萬元即可,剩余的4萬元仍然歸學校占有,系學校的公共財產。故校長A將該4萬元占為己有的行為成立貪污罪。

11、某日,A來到好友B家,看見B家客廳中有一塊金表,就故意說:這金表是銅制的,根本不值幾個錢,送給我算啦!B當時正在廁所刷馬桶,順口說了一句:那就給你吧。但A根本沒聽清B的這句話,就徑直把這塊金表裝進了自己的口袋后離開。

問:A的行為該如何定性?為什么?

#參考答案

盜竊罪。本案中,A客觀上實施的是詐騙行為,但其主觀上以為自己實施的是盜竊行為。盜竊罪的故意不需要認識到被害人處分財物的行為。因此,A成立盜竊罪。

12、A在一個月內在某大型商場已經實施了二次扒竊行為,但A系愛健忘的人,認為自己只實施了一次扒竊。后來A又在一周后在該商場實施了一次扒竊行為。經查,三次扒竊的總額已經達到1萬元以上。

問:A的行為是否屬于多次盜竊?為什么?

#參考答案

屬于多次盜竊。多次盜竊,是盜竊罪的客觀的超過要素。換言之,成立多次盜竊,只要求行為人具有“盜竊”的故意,即要求行為人在每次盜竊時都認識到自己是在實施盜竊行為,但不要求行為人認識到“多次”盜竊。據此,客觀上實施了多次盜竊行為,但主觀上沒有認識到自己已經多次盜竊了的事實的,依然屬于多次盜竊,進而成立盜竊罪。

13、A租用了某房屋,準備組織他人賣淫,B受A的指使從外地招募、運送了若干人員,但在被招募、運送的人員還沒有開始從事賣淫活動(A還沒有著手實行組織賣淫行為)時,A、B即被抓獲。

問:A、B的行為該如何定性?為什么?

#參考答案

A成立組織賣淫罪(犯罪預備)、B成立協助組織賣淫罪(犯罪既遂)。為組織賣淫的人招募、運送人員的行為,成立協助組織賣淫罪,以客觀上存在已經組織、正在組織或者將要組織賣淫的人為前提。但由于協助組織賣淫罪不是侵犯個人法益的犯罪,而是侵犯社會法益的犯罪,又由于該罪是幫助犯的正犯化,故B的行為依然成立協助組織賣淫罪的既遂。A的行為雖然只是組織賣淫罪的預備行為,但同時也是協助組織賣淫罪的教唆犯。

14、根據刑法規定,濫用職權,造成個人財產直接損失10萬以上的,應當追訴。玩忽職守,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5萬以上的,應當追訴。局長A,一次濫用職權,造成個人財產直接損失8萬元,一次玩忽職守,造成個人財產直接損失12萬元。

問:A的行為該如何定性?為什么?

#參考答案

A的行為成立玩忽職守罪,其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是20萬元。玩忽職守罪是過失犯罪,濫用職權罪是與之相對應的故意犯罪。由于故意與過失是位階關系而非對立關系,亦即,可以將故意評價為過失,而不能將過失評價為故意。故本案中的甲的行為可以被評價為玩忽職守罪,其經濟損失的數額為20萬元。

15、甲是乙家保姆,某日甲趁乙全家外出旅游,就將乙的戶口本、房產證等偷了出來。甲以乙委托自己出售房屋為名,將乙的住宅賣給了丙。丙信以為真,購買了該房屋但沒有馬上搬進去住。幾個月后,當丙要搬進去時,發現乙一家人住在里面,遂案發。

問:甲的行為該如何定性?為什么?

#參考答案

詐騙罪與盜竊罪,應實行數罪并罰。首先,甲隱瞞事實,將乙的房屋賣給了不知情的丙,成立詐騙罪,詐騙的對象是丙提供的賣房款。其次,甲背著乙將房屋賣給丙的行為,成立盜竊罪,盜竊的對象是房屋的財產性利益。不動產以及與不動產相關的財產性利益,都可以成為盜竊罪的對象。

16、甲是乙家保姆,某日甲趁乙全家外出旅游,就將乙的戶口本、房產證等偷了出來。甲以乙委托自己出售房屋為名,將乙的住宅賣給了丙。丙信以為真,購買了該房屋并馬上搬進去居住。幾個月后,乙回來,發現自己的房屋已經被丙居住,遂案發。

問:甲的行為該如何定性?為什么?

#社團分類

詐騙罪與盜竊罪,應實行數罪并罰。首先,甲隱瞞事實,將乙的房屋賣給了不知情的丙,成立詐騙罪,詐騙的對象是丙提供的買房款。其次,甲背著乙將房屋賣給丙的行為,成立盜竊罪,盜竊的對象是乙的住宅本身。總之,對甲應以詐騙罪和盜竊罪實行數罪并罰。

17、甲是乙家保姆,某日甲趁乙全家外出旅游,就將乙的房子出租給了不知情的丙,丙為此支付了1萬余元的租金。幾個月后,乙旅游回來,發現丙一家人住在自己的房子內,遂案發。

問:甲的行為該如何定性?為什么?

#參考答案

非法侵入住宅罪的間接正犯。首先,甲的行為不構成盜竊罪。甲雖然將房屋出租給了丙,但乙對房屋享有所有權,甲的所有權、占有權均未受到侵害。其次,丙住在乙房屋之內的行為不可避免地會侵入乙的住宅,但丙又是不知情的第三人,故甲成立非法侵入住宅罪的間接正犯。

18、某國有事業單位處長甲去外地出差回京后,在報銷時,將原本1千元的住宿費改成了1萬元,并成功地從本單位財務部門那里報銷了1萬元費用。

問:甲的行為該如何定性?為什么?

#參考答案

甲的行為成立詐騙罪,而非貪污罪。甲的出差行為已經結束,報銷時不涉及什么職務內容,換言之,報銷住宿費與自己的職務是沒有多大關系的,所以,直接認定為詐騙罪即可,而非利用職務之便的貪污罪。在解釋刑法相關法條時,可以將那些沒有明顯利用職務之便而實施的盜竊行為或詐騙行為認定為相應的財產性犯罪。

19、甲是某私營公司采購主管,只要該公司的總經理不在,甲就要負責公司的日常事務。某月,總經理要出差,便將公司倉庫的鑰匙交給了甲,要求甲負責倉庫內貨物的日常管理。在此期間,甲給倉庫保安放了一天的假,并在夜間溜進倉庫搬走了價值40余萬元的財物。

問:甲的行為該如何定性?為什么?

#參考答案

盜竊罪。認定甲的行為的關鍵有二:(1)甲在總經理出差期間是否占有倉庫內的財物;(2)甲獲取這些財物時是否利用了職務之便。就本案而言,首先,公司倉庫內的財物在總經理出差期間依然由總經理占有,甲只是總經理的輔助占有人而已。其次,甲是在員工下班之后溜進倉庫搬走財物的,該行為與甲的職務之間沒有任何關系。據此,甲的行為成立盜竊罪,而非職務侵占罪。

20、甲盜竊了乙的記名債權憑證后,由于不能利用該記名的債權憑證去實現債權,就撕碎了該債權憑證。失主乙因為無法掛失其丟失的記名債權憑證而造成了5萬元債權的損失。

問:甲的行為該如何定性?為什么?

#參考答案

盜竊罪。本案的關鍵是甲盜竊乙的記名債權行為本身就侵害了乙的債權,還是盜竊之后的毀壞行為才侵害的乙的債權。本案中,在被害人乙不能將自己的記名債權憑證掛失的情況下,甲盜竊該記名債權憑證的行為本身,就已經侵害了乙的債權,故甲的行為構成盜竊罪,盜竊數額是該債權憑證記載的債權數額。

21、甲搭乘乙駕駛的黑車前往某地,到達后,甲認為乙的要價太高,商談許久,乙不肯讓步。甲為了能降低車費,就冒充自己是城管,并給自己所謂的城管同事打電話,聲稱自己乘坐黑車被宰,讓同事速來現場處理。乙聽后欲拔鑰匙倉皇而逃,甲用力摁住了車鑰匙,乙棄車而逃。乙走后,甲將車占為己有。

問:甲的行為該如何定性?為什么?

#參考答案

盜竊罪。本案的關鍵是乙在棄車而逃后,該汽車歸誰占有。如果轉由甲占有,則甲成立侵占罪。如果依然由乙占有,則甲成立盜竊罪。對車輛的占有,不能簡單地以誰在車上、鑰匙在哪里為依據來進行簡單地認定。本案中,乙雖棄車而逃,但根據社會的一般觀念,乙依然占有自己的汽車,所以甲成立盜竊罪。另外,冒充城管人員的行為違法性特別輕微,無須評價為招搖撞騙罪。

22、甲與乙在KTV唱歌時發生了沖突,當時,乙有三個朋友在場,甲孤身一人不敢輕舉妄動。甲遂從KTV退出,叫上A、B、C三人返回KTV包房找乙尋仇。A先去停車,將自己帶來的一把尖刀給了甲。甲和B、C三人一起進了KTV包房,并與乙打了起來。甲并未使用A提供的尖刀,而是隨手用一個啤酒瓶打了乙的頭部。雖然乙沒有被啤酒瓶砸傷,但啤酒瓶碎片濺到了躺在一旁沙發的乙的一名朋友身上,導致這名朋友受了輕傷。B拿起A給的尖刀朝乙捅去,致乙重傷。整個過程中,C一直站在包房的角落,既沒有說話也沒有動手。等A停好車到達現場以后,打斗已經結束。

問:本案該如何處理?為什么?

#參考答案

首先,甲既要為輕傷結果(打擊錯誤)負責,也要為B重傷乙的結果負責。其次,A為甲的輕傷結果和B重傷乙的結果提供了物理原因力,成立故意傷害罪的幫助犯。最后,C為甲的輕傷結果和B重傷乙的結果提供了心理原因力,成立故意傷害罪的幫助犯。

23、乙調戲了甲的女兒,甲遂帶著女兒和自己的兩個兒子丙丁去找乙算賬。甲對自己的女兒和兒子丙、丁說:一定要狠狠教訓一下那個臭小子。到了乙的院落后,甲的女兒和兩個兒子徑直走進了乙的房間,但甲并未進屋,一直在院內。丙、丁進屋后,二話不說就用攜帶的木棍和鋼管暴打乙頭部,甲的女兒看自己的倆哥哥下手太狠,就在一旁說:不要再打了,會出人命的。但丙、丁二人根本不聽,很快就將乙打死。甲在院內聽到了里面的打斗聲,但并未進屋制止,也沒有說任何話。

問:本案該如何處理?為什么?

#參考答案

首先,乙、丙成立故意殺人罪共同犯罪。其次,甲和甲的女兒,都對乙、丙的行為具有心理上的幫助,系幫助犯。但甲和甲的女兒只是故意傷害罪的幫助犯,而非故意殺人罪的幫助犯。總之,四人在故意傷害罪范圍內成立共犯,且均需對乙的死亡結果負責,但乙、丙最終的罪名是故意殺人罪。

24、某工商局局長甲,礙于情面一直不好意思直接收受其下屬的財物,遂教唆沒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妻子乙收受了財物,共計10萬余元。

問:甲、乙的行為該如何定性?為什么?

#參考答案

甲成立受賄罪的直接正犯,乙成立受賄罪的幫助犯。對受賄罪的行為方式“收受”,應做規范的擴大理解,不能認為只有國家工作人員上去接錢的物理動作,才能被評價為“收受”。本案中,丈夫甲作為國家工作人員,無論他讓誰去幫他收錢,都體現了其自身的職務與財物的交換性,可直接將這種行為評價為受賄罪中的“收受”。

25、某公務員甲離婚后,一直對前妻乙懷恨在心。某日,甲以一名普通民眾的身份誣陷乙有盜竊的犯罪事實,并親自前往公安機關進行了告發,但并未表明自己的公務員身份。本案中,甲的行為成立誣告陷害罪,當無疑問。

問:對甲是否需要從重處罰?為什么?

#參考答案

不需要。《刑法》第243條第2款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誣告陷害罪)的,從重處罰。這里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系違法身份,而非責任身份。因為當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去誣告陷害他人時,公檢法機關肯定會更加重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指控,因此被誣告的人被追究的可能性也就越大。本案中的甲并未利用自己的身份來加大其誣告陷害的行為對法益的侵害性,故只須一般處罰即可,無須從重處罰。

26、某農民甲離婚后,一直對前妻乙懷恨在心。某日,甲謊稱自己是公務員,誣陷乙有盜竊的犯罪事實,并向公安機關進行了告發。本案中,甲的行為成立誣告陷害罪,當無疑問。

問:對甲是否需要從重處罰?為什么?

#參考答案

不需要。只有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了自己的職務的情況下,被害人才更容易被誣告陷害。本案中,甲雖然謊稱自己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但其根本就無法利用自己的職務身份,無法實現更大的法益侵害性,故只須一般處罰即可,無須從重處罰。

27、甲欲殺死乙,遂教唆乙去搶劫丙。與此同時,甲私下告訴丙:“有人要搶劫你,你做好防范準備”。果然,乙在搶劫丙時,被丙的正當防衛行為殺死。

問:甲的行為該如何認定?為什么?

#參考答案

甲的行為成立搶劫罪的教唆犯,死者本人乙成立搶劫罪的正犯。乙搶劫時被丙殺死了的結果,是正當防衛的結果,不能歸責于任何人。除非甲完全支配了整個事態的發展進程,才能認定甲是故意殺人罪的間接正犯。

28、甲明知丙身上佩戴了槍支,依然教唆乙拿著菜刀去搶劫丙。果然,乙在持刀搶劫過程中,被丙一槍打死。

問:甲的行為該如何認定?為什么?

#參考答案

甲成立搶劫罪的教唆犯。丙一槍打死乙的行為,是正當防衛的行為。甲只對自己教唆乙所犯的搶劫罪負責。至于乙的死亡,則是丙正當防衛的結果,無人需要對這一死亡結果負責。

29、甲得知乙要入戶盜竊,就借給了乙一把萬能鑰匙。乙到達現場后使用甲提供的鑰匙,但打不開門。于是,乙臨時找了一根鐵絲,順利地實施了入戶盜竊的行為,數額達1萬余元。

問:甲、乙的行為該如何認定?為什么?

#參考答案

乙成立盜竊罪既遂(實行犯),甲成立盜竊罪未遂(幫助犯)。甲的幫助行為與乙之前的著手行為具有因果性。但是,在乙發現鑰匙不管用進而用鐵絲入戶盜竊時,甲的幫助行為就沒有再起作用了,因而沒有因果性。

30、甲用手槍對準其仇人乙頭部,馬上欲扣動扳機。這時,警察在80米之外大喊:住手!甲聽到警察的喊話倉皇逃走。

問:甲的行為該如何認定?為什么?

#參考答案

甲成立故意殺人罪未遂。判斷甲的行為成立故意殺人罪未遂還是故意殺人罪中止,不能忽視了甲當時所處的具體客觀環境。如果當時警察就在現場,甲自然是要逃走的,這自然是故意殺人罪未遂。但本案與這種情況的特殊預防的必要性幾乎一樣大,故不能認定為犯罪中止。再者,如果認定為中止,對甲應免除處罰,這不盡合理。

31、甲男意欲強奸乙女,乙女急忙說:你如果強奸我,我就自殺!甲害怕事情鬧大,遂放棄了強奸行為。

問:甲的行為該如何認定?為什么?

#參考答案

甲成立強奸罪中止。對本案中的甲,完全可以認為是出于擔心被害婦女自殺身亡才中止了自己的犯罪行為,具有主動性。但如果被害人乙說自己有艾滋病,甲便放棄強奸的,則甲成立強奸罪未遂。

32、甲殺乙后,自認為乙傷勢并不重,但還是決定送乙就醫。甲在路人丙的幫助之下,將乙送往醫院,乙得以保命。事實上,乙當時的傷勢非常嚴重,若非丙開車將乙送往醫院,乙將必死無疑。

問:甲的行為是否成立犯罪中止?為什么?

#參考答案

甲成立故意殺人罪中止。在中止的有效性問題上,不應過分強調行為人的中止行為與結果的不發生之間的因果關系。換言之,只要行為人為防止結果的發生做出了真摯的努力,而且具有客觀的有效性,就應認定為中止犯。

33、甲、乙是獄友。刑滿釋放的一個下午,甲給乙發短信:今天是七夕,某大街肯定有喝醉了的女人,咱倆騙個人來“搞”一下。乙回復:沒問題。實際上,甲的“搞”的意思是強奸,而乙理解為搶劫了。二人溜達到某大街后,看到丙女大醉,就駕車將丙女劫持到了濱湖公園。進入公園后,甲將丙女拉到密林深處,丙女大叫,甲就對乙大喊:快去拿刀!乙知道自己與甲其實并沒有帶刀出來,這句話其實是嚇唬丙女的,就沒吱聲,只是站在原地未動。在甲強奸丙女過程中,甲讓乙去翻丙的包,乙照辦,從丙的包中翻出了一部手機和6千元現金。在甲實施完強奸行為之后,甲乙攜物逃跑,后二人平分這筆贓物。

問:甲、乙二人的行為該如何認定?為什么?

#參考答案

搶劫罪與強奸罪,應實行數罪并罰。首先,甲、乙二人成立搶劫罪的共犯。其次,甲、乙二人將丙女從某大街拉到公園的偏僻角落,客觀上,這使得丙女遭受強奸的危險性大為增加。故完全可以認為乙的先行行為使丙女處于被強奸的危險狀態,所以,在甲強奸丙女過程中,乙具有阻止甲強奸的義務,但乙沒有阻止甲的強奸行為,故成立強奸罪的共犯(不作為)。總之,甲、乙成立搶劫罪與強奸罪的共犯,應實行數罪并罰。

34、甲、乙二男在某大街閑逛時,遇見丙女,遂上前搭訕,三人很快聊得火熱。丙女想搭乘甲男駕駛的順風車回家,甲同意,乙也一同乘車。車開到某偏僻路段之后,甲要殺死丙女。乙在車里一言不發,并目睹了甲殺死丙女的全過程。

問:甲、乙的行為該如何認定?

#參考答案

甲成立故意殺人罪,乙無罪。乙只是乘車人,其并未將丙女置于生命危險的狀態,換言之,乙并沒有實施使丙女陷入危險狀態的先行行為。故乙無救助丙女的義務。本題如果改成乙要殺死丙女,則甲具有救助丙女的義務,否則將成立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

35、甲、乙二人是好朋友。某日,甲向乙借刀,乙就把自家的菜刀借給了甲。實際上,甲借刀是要去殺人,但乙對此毫不知情。幾日后,甲將被害人砍成重傷后離開現場,恰巧乙路過,目睹了這一幕,發現甲正是用自己的那把刀砍人的。在被害人生命垂危之際,乙未施救,后被害人死亡。

問:甲、乙的行為該如何認定?為什么?

#參考答案

甲成立故意殺人罪,乙無罪。乙出借菜刀的行為并不具有法益侵害的危險性,不能成為引起作為義務的先行行為。結果無價值論認為,只有能夠產生具體危險的行為,才能認定為先行行為,進而具有阻止的法定義務。據此,乙無救助被害人的義務,無罪。

36、甲、乙二人共謀入戶搶劫。在搶劫過程中,甲下手非常重,被害人身受重傷。甲、乙二人旋即離開現場。一會兒,甲提議返回現場,將被害人殺死,以除后患。甲在動手殺人時,乙站在旁邊,說了一句“算了吧”,再無任何阻止的舉動。被害人被甲殺死。

問:甲、乙的行為該如何認定?為什么?

#參考答案

搶劫罪(致人重傷)與故意殺人罪,應實行數罪并罰。首先,甲、乙二人成立搶劫罪(致人重傷)的共犯。其次,由于乙之前參與了使被害人陷入不能反抗境地的行為,所以具有阻止甲殺害被害人的義務。雖然乙說了一句“算了吧”,但不能認定為乙已經履行了救助被害人的義務,該行為系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幫助犯)。綜上,甲、乙成立搶劫罪(致人重傷)與故意殺人罪的共犯,應實行數罪并罰。

37、甲的妻子和丁長期通奸,甲非常氣憤。某日,甲、乙與丙女約定:由丙女將丁約到某賓館索要通奸費,并重申不能動手。丙女照辦,丁趕到賓館后,甲、乙向丁索要1萬元現金。丁不同意,甲、乙二人就對丁拳打腳踢。丙擔心將丁打傷,就阻止甲、乙的打人行為,但因力氣太小而未能阻止成功。最終,丁被迫駕車載著甲、乙、丙三人回到自己家中,取出1萬元現金給了上述三人。

問:甲、乙、丙的行為該如何認定?為什么?

#參考答案

甲、乙成立搶劫罪的共犯,丙成立敲詐勒索罪(預備)的幫助犯和搶劫罪(不作為)的幫助犯。首先,甲乙丙三人具有敲詐勒索的故意,但甲乙二人實施了搶劫罪。在甲乙二人實施毆打過程中,丙具有阻止的義務。畢竟,丁是被丙約到賓館的。換言之,丁之所以會陷入危險境地,是由丙的敲詐勒索(預備)行為所致,那么丙就具有救助丁的義務。

38、甲、乙共謀入戶盜竊。甲負責望風,乙負責入戶行竊。乙入戶后不久,里面就傳來了打斗的聲音。甲意識到了乙在搶劫,而不再是盜竊了,但仍繼續在外面為乙望風。后甲、乙將財物均分。

問:甲、乙的行為該如何認定?為什么?

#參考答案

甲、乙成立搶劫罪(入戶搶劫)的共犯。甲的望風行為客觀上幫助了乙的搶劫行為的順利實施。同時,甲已經意識到了自己繼續望風的行為會對乙的入戶搶劫起到幫助作用。所以,甲是以作為的方式與乙構成搶劫罪的共犯。

39、妻子乙將情人丙約到公園的僻靜之處約會,丈夫甲一路尾隨妻子乙,并在二人的約會現場狠狠毆打丙,致丙重傷。在此過程中,妻子乙一言不發。

問:甲、乙的行為該如何認定?為什么?

#參考答案

甲成立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乙無罪。妻子乙約會情人丙的行為,并未使被害人丙產生重傷的具體危險,故約會行為不能評價為引起作為義務的先行行為。換言之,妻子乙并無阻止丈夫甲實施故意傷害的義務,無罪。

40、甲是一開鎖公司的員工,乙是甲的好朋友。某日,乙謊稱自己家的房門反鎖了,讓甲借給他一把萬能鑰匙。過了幾天后,甲恰巧目睹了乙正在用自己的萬能鑰匙盜竊,但甲并未制止乙的盜竊行為,最終乙盜竊了數萬元財物。

問:甲、乙的行為該如何認定?為什么?

#參考答案

乙成立盜竊罪,甲無罪。甲之前出借萬能鑰匙的行為,并沒有產生侵害財產法益的具體危險。所以,出借行為不是引起作為義務的先行行為,故甲無阻止乙盜竊的義務,無罪。

41、甲用刀殺乙,剛剛割開了一個小口子,就心生憐憫,心想還是算了吧,沒有進一步殺乙就走了。沒想到乙是血友病患者,血流不止而死亡。

問:甲是否成立犯罪中止?為什么?

#參考答案

故意殺人罪,犯罪既遂,而非犯罪中止。犯罪中止的成立,必須具備有效性。這里的有效性,是客觀真正的有效性,這是一個客觀的規范判斷,不能完全以行為人的主觀認識為依據。本案中,甲的行為成立故意殺人罪既遂,系狹義的因果關系錯誤。

42、甲欲殺乙,遂潛入乙家,將防盜門反鎖并將燃氣閥門打開,欲熏死乙。乙被嗆得非常痛苦,甲心生憐憫,欲送乙就醫,但發現為時已晚,唯有破門而出。甲便將乙家價值6000元的防盜門砸壞,乙終于得救。

問:甲的行為該如何認定?為什么?

#參考答案

故意殺人罪(犯罪中止)與故意毀壞財物罪,應實行數罪并罰。首先,甲成立故意殺人罪中止,應當減輕處罰。其次,為排除乙被熏死這一危險,甲所實施的故意毀壞財物的行為,不是緊急避險,畢竟,該危險是由甲先前的殺人行為所致,故應認定為故意毀壞財物罪。

43、五歲女孩乙經常到鄰居甲家找甲的女兒丙一起玩。某日,乙又來到甲家找丙玩,甲當時正一人穿著短褲在家看電視。乙見丙不在家,遂掏出甲的生殖器來玩弄,甲沒有實施任何動作,但也沒有制止。幾分鐘后,乙的父親喊乙回家吃飯,發現了這一幕。

問:對甲的行為該如何認定?為什么?

#參考答案

甲成立不作為的猥褻兒童罪。關于不作為義務的來源,是實質的法義務來源,包括對危險物的監管義務、對無助的法益的保護義務、對自己支配領域內的危險的阻止義務。本案中,雖然乙主動實施了猥褻行為,但其畢竟是幼女,故可認定其法益處于脆弱狀態。而且,這種脆弱狀態發生在甲支配的領域,且發生在自己身體上,故甲具有制止幼女乙猥褻自己的義務。

44、甲為索回30萬元賭債,遂到乙家將乙劫持,并騎摩托車欲將乙帶至郊外的一地下室。在騎車過程中,甲惡狠狠地對乙說:只要你還錢,啥事兒都好辦!乙幾次求甲停車,但甲均不理睬。乙為了逃脫,遂直接從高速行駛的摩托車后座上跳了下來,結果當場死亡。

問:對甲的行為該如何認定?為什么?

#參考答案

甲的行為成立非法拘禁,但不能成立非法拘禁致人死亡。首先,甲的行為系非法拘禁,當無疑問。其次,能否將被害人乙從摩托車跳下去導致死亡的結果歸屬于犯罪人甲的非法拘禁行為,要綜合考慮跳下去的地面情況、行為人要載被害人去的地方、不跳車會遇到什么樣的危險等因素進行判斷。本案中,甲只是想讓乙還錢,并無傷害、殺害乙的故意。乙的跳車是異常的介入因素,故其死亡結果應由其自身承擔。

45、甲將仇人乙關押,二天后,甲來看看乙是否已服軟。不料乙對甲破口大罵,甲操起一根鐵棍直接將乙打死。

問:甲的行為該如何認定?為什么?

#參考答案

甲的行為成立非法拘禁罪與故意殺人罪的數罪并罰。《刑法》第238條第2款的“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系法律擬制,它指的是為了制服被害人的反抗,進而實施了暴力,并過失導致了被害人的死亡。如果是使用暴力故意殺害、傷害被害人的,則應以非法拘禁罪與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實行數罪并罰。

46、村民甲和乙在河邊賣鴨蛋,忽聞河對岸有人喊抓賊,同時看到竊賊丙從河對面涉水而來。甲隨手拿起木棍向丙打去,丙內心害怕,就掏出偷來的1萬元錢,表示只要不再打自己這錢就可以給甲、乙二人。乙接過這1萬元,并與甲強行對丙進行搜身,又搜出了1000元。丙說這1000元是自己的,但甲、乙二人置之不理。丙躲起來之后,河對岸追趕丙的群眾問甲、乙二人是否見到了小偷丙,甲、乙謊稱丙已朝西逃走,實際上丙是朝東逃走的。后甲、乙二人將這1.1萬元平分。

問:甲、乙的行為該如何定性?為什么?

#參考答案

搶劫罪與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數罪并罰。首先,甲、乙二人從丙身上劫走1千元的行為,成立搶劫罪,當無疑問。其次,甲、乙二人將丙盜竊所得1萬元據為己有,成立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最后,甲、乙二人向追趕丙的群眾謊稱丙已朝西逃走的行為,不成立包庇罪。包庇罪必須要向司法機關作證明,甲、乙二人的此行為不符合包庇罪的成立要件。

47、甲男與乙女是一對情侶。某日,乙女突然中彩票,得了300萬的大獎,遂將這300萬存在甲的銀行卡,二人商定日后用此錢購置婚房。但二人后來鬧翻,乙提出分手,并要將這300萬元存款取走。甲得知后將乙殺死,并從乙身上取走了3000余元的現金和手機等財物,還將乙女拋尸。

問:甲的行為該如何定性?為什么?

#參考答案

搶劫罪一罪。首先,甲為了免除自己返還乙債務的目的而將乙殺死,成立搶劫罪(致人死亡),搶劫的對象是乙的財產性利益。其次,甲搶劫乙身上財物的行為,成立搶劫罪,搶劫的對象是被害人的財產。總之,對甲認定為搶劫罪一罪即可,犯罪數額累計計算,但應加重處罰。

48、甲為勒索財物而將乙扣押,并向乙的家人索要財物。在乙被控制之后、家人送錢之前,乙揚言要對甲進行報復,甲惱羞成怒,遂用尖刀刺向乙腹部。后甲頓生憐意,急忙將乙送往醫院,乙得以保命,但遭受輕傷。

問:甲的行為該如何定性?為什么?

#參考答案

普通綁架罪與故意殺人罪(未遂),應實行數罪并罰。綁架后殺人未遂的,該如何處理,對此問題,存在三種方案:(1)綁架殺人未遂的,依然適用刑法第239條“殺害被綁架人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規定,而且不適用刑法關于未遂犯從輕、減輕處罰的規定。(2)綁架殺人未遂的,依然適用刑法第239條“殺害被綁架人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規定,同時適用刑法關于未遂犯從輕、減輕處罰的規定。(3)綁架殺人未遂的,認定為普通綁架罪與故意殺人罪(未遂),實行數罪并罰。

49、甲為勒索財物而將乙扣押,并向乙的家人索要財物。在乙被控制之后、家人送錢之前,乙揚言要對甲進行報復,甲惱羞成怒,遂用尖刀刺向乙腹部。后甲頓生憐意,急忙將乙送往醫院,乙得以保命,但遭受重傷。

問:甲的行為該如何定性?為什么?

#參考答案

綁架罪一罪,犯罪既遂。同時,應適用刑法第239條第2款“故意傷害被幫家人,致人重傷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亡,并處沒收財產”的規定。既然故意傷害綁架人致人重傷的,應當適用“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法定刑,那么,故意殺人致人重傷的,就沒有理由不適用該法定刑。

50、甲在某高速公路附近經營一家汽車修理店。為了有更多的客戶,甲就在高速公路路面上放置了一塊大石頭,希望來往車輛撞上該石頭后來自己的店修車。某晚,乙駕駛一輛重型卡車,由于未注意到該石頭,最終導致乙車內的乘車人丙死亡,卡車翻車,損失慘重。

問:甲的行為該如何定位?為什么?

#參考答案

過失致人死亡罪與破壞交通設施罪的想象競合犯。首先,甲在放置石頭時應當預見該行為會發生他人傷亡的結果,對丙成立過失致人死亡罪。其次,對破壞交通設施罪中的“破壞”,不能做狹義的理解,將其限定為物理意義上的破壞。只要是影響了交通設施功能的行為,都可以被評價為這里的破壞行為。最后,甲實施了一行為,但觸犯了二罪名,系想象競合犯,應擇一重罪論處。

51、甲窮困潦倒,遂將1萬元假幣通過ATM機存入了自己的賬戶。稍后,甲馬上換了一臺ATM機,從自己的賬戶里(該賬戶原本沒有余額)取出了5000元真幣。

問:甲的行為該如何定性?為什么?

#參考答案

使用假幣罪與盜竊罪,數罪并罰。首先,甲將1萬元假幣存在ATM機的行為構成使用假幣罪。其次,甲從另外一臺ATM機取款的行為,成立盜竊罪。即使存入假幣就是為了取出真幣,這種牽連關系也不具有通常性,不應認定為牽連犯,不能擇一重,只能實行數罪并罰。

52、賣淫女乙將嫖客丙引至賣淫地點之后,甲趁著乙丙二人發生性關系之時,將丙錢包中的5千元現金拿走。為了讓丙不能及時發現現金被盜的事實,甲將事先準備好的5千元假幣放進了丙的錢包。

問:甲的行為該如何定性?為什么?

#參考答案

盜竊罪和使用假幣罪,數罪并罰。首先,甲將丙錢包中5千元現金拿走的行為成立盜竊罪,當無疑問。其次,甲將假幣放進丙的錢包,丙很容易把這些假幣當成真幣而使用出去,換言之,甲已經將假幣置于流通領域,該行為成立使用假幣罪。甲先后實施了盜竊和使用假幣兩個行為,應實行數罪并罰。

53、甲、乙二人是仇人。某日,甲欲教訓乙,遂蒙面用木棍對乙進行毆打。乙以為自己遇到了搶劫犯,就說:我給你錢,你別打我了!說完,乙立刻就把自己的錢包扔給了甲。甲接到錢包,用手一捏,斷定錢包里有很多錢(事后證明,共1萬余元),遂停止毆打,拿著錢包離開。

問:甲的取財行為該如何定性?為什么?

#參考答案

侵占罪。本案中的甲原本沒有占有乙財物的目的,乙說完“我給你錢,你別打我了”這句話之后,立刻將錢給了甲,該財物應認定為非基于本人意愿而脫離占有的遺忘物,從而成立侵占罪。請注意:對侵占罪的對象的“遺忘物”,應做擴大解釋。

54、甲、乙二人是仇人。某日,甲欲教訓乙,遂蒙面用木棍對乙進行毆打。乙以為自己遇到了搶劫犯,就說:我給你錢,你別打我了!甲一聽,遂停下,并連續做了幾個數錢的姿勢。乙見狀,就將自己的錢包扔給了甲。甲接到錢包,用手一捏,斷定錢包里有很多錢(事后證明,共1萬余元),遂停止毆打,拿著錢包離開。

問:甲的取財行為該如何定性?為什么?

#參考答案

搶劫罪。本案中的甲原本沒有占有乙財物的目的,但當乙說完“我給你錢,你別打我了”這句話之后,甲做了幾個數錢的姿勢,意思是“如果你給我錢,我就不打你了,否則我還繼續打你”,此時,甲具有了占有乙財物的目的,從而成立搶劫罪。

55、某晚10點左右,甲以盜竊故意進入乙家。乙聽到聲響就拿手電筒出來查看。甲發現乙后,就用事先準備好的匕首將乙刺死,隨后進入乙的臥室,乙的3歲兒子丙啼哭不止,甲遂將丙抓起來狠狠地摔在地上。甲見丙不再出聲,以為丙已死亡,遂取走了3千余元財物。事后證明,丙未死,但遭受了嚴重的傷害。

問:甲的行為該如何定性?為什么?

#參考答案

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未遂),數罪并罰。首先,甲的盜竊行為并未結束,故不成立刑法第269條的轉化型搶劫(事后搶劫),只能成立刑法第263條的一般搶劫。其次,甲后面的殺人行為,系另起犯意,應單獨評價為故意殺人罪(未遂),并與搶劫罪實行數罪并罰。

56、乙有兩套房子,一套自住,一套用來出租。乙將用來出租的房子裝修之后,配置了基本的居家生活用品,在網上發布出租信息。甲假裝成要租房的房客,騙乙帶其看房。在二人進入乙的出租房之后,甲掏出事先準備好的刀,逼迫乙交出隨身財物。

問:甲的行為是否屬于“入戶搶劫”?為什么?

#參考答案

不屬于。入戶搶劫是搶劫罪的加重處罰情節。對“戶”應做嚴格限定,只有生活設施但無人居住的住宅,是不能認定為入戶搶劫的“戶”的。當然,甲自己居住的那一套房屋,是可以認定為“戶”的。

57、甲乙丙丁四人打算通過虛假賭博來騙A的錢。甲負責準備監控賭桌上的監控器,乙負責制作有利于作弊的撲克牌,丙準備了賭博時發信號的振動器等。在一切準備就緒后,四人約A來到了某賓館的房間進行賭博。甲乙丙三人負責與A在賭桌上賭博,丁負責在隔壁房間通過事先準備好的監控器監控賭局,并通過事先準備好的作弊器給甲乙丙三人發信號。最后,A在這場賭局中總共輸了360萬元。但由于A當時沒有帶夠現金,故甲乙丙三人要求A寫下欠條。當A將自己寫好了的欠條交給甲時,丙身上攜帶的作弊器掉了下來,A發現自己被騙以后,就上去搶自己交給甲的欠條,甲乙丙三人為了阻止A搶回欠條,就對A實施暴力。其間,乙用啤酒瓶將A砸暈之后,甲乙丙三人逃離了現場。當賓館的服務員發現A之后,A已經死亡。

問:本案該如何處理?為什么?

#參考答案

甲乙丙三人成立事后搶劫,丁成立詐騙罪。首先,甲乙丙丁四人約A賭博并設局讓A輸錢是詐騙行為,在A寫下欠條時,詐騙罪已經既遂。其次,甲乙丙三人為了窩藏贓物,而對A實施暴力,系轉化型搶劫罪(搶劫致人死亡)。最后,丁沒有參與后來的暴力行為,故只成立詐騙罪既遂。

58、某明星到甲地開演唱會。A僅買了演唱會的站臺票(200元),卻偷偷溜進了該場演唱會的貴賓席(貴賓票為1萬元)。A在貴賓席看完演唱會準備離席時,工作人員B發現了A僅有站臺票,遂當場要求A補票。A為了不補票,對B實施暴力,將B打成重傷。

問:A的行為該如何定性?為什么?

#參考答案

A成立搶劫罪,系刑法第263條的一般搶劫,而非刑法第269條的事后搶劫。工作人員B要求A補票的行為,是在對A主張主辦方應有的債權,A拒不補票是為了不履行債務。A為了逃避債務而對B使用暴力,是搶劫行為,搶劫的對象是主辦方的債權。對A直接認定為搶劫罪即可,而非轉化型搶劫(事后搶劫)。

59、乙被逮捕后,其隨身攜帶的物品全部被公安機關扣押,但公安機關并未制作相應的扣押清單。甲是該公安局的協警,負責看管乙及被扣押的財物。甲發現這些財物之中有一張銀行卡,就令乙說出該卡的密碼,然后到ATM提取了2萬元現金。

問:甲的行為該如何定性?為什么?

#參考答案

盜竊罪。首先,協警甲雖沒有編制,但也可被視為國家工作人員。其次,甲雖然負責看管乙,但并沒有要求乙說出銀行密碼的職權,所以其并未利用職務便利。再次,公安局只是扣押了乙的銀行卡,但并未占有卡內的錢,因此,這2萬元并非是公安局占有的公共財物。總之,甲雖為國家工作人員,但不構成貪污罪,只能構成盜竊罪。

60、甲乙二人在負責給他人運送變壓器時,發現變壓器中有很多冷卻油,便想把這些冷卻油抽出來賣掉,但由于二人沒有電動油泵,故二人找到有電動油泵的丙。丙在知道詳情之后,給甲支付了2千元,然后將價值1萬元的冷卻油抽了出來,并重新將變壓器的螺絲等擰好。

問:甲、乙、丙三人的行為該如何定性?為什么?

#參考答案

盜竊罪的共犯。本題的關鍵是變壓器內的冷卻油歸誰占有。就本案而言,丙在用電動油泵抽油時,是需要擰開變壓器的螺絲才能將冷卻油抽出來的,所以,變壓器內的冷卻油屬于封堿物的內容。對封堿物整體的占有成立侵占罪,對封堿物內容的占有則成立盜竊罪。綜上,甲乙丙三人成立盜竊罪的共犯。

61、某清潔工B經常會在打掃衛生過程中撿到別人的身份證。A得知該情況后,便找到B,從B那里共計購買了1000余張別人遺失的身份證,后經網絡將這些真實的身份證出售。

問:A、B的行為該如何定性?為什么?

#參考答案

根據修9,A、B的行為成立買賣身份證件罪,該罪是選擇性罪名,其全稱為偽造、變造、買賣身份證件罪。該罪的前身是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罪。而且,該罪是刑法第280條第1款規定的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特別條款。買賣身份證件,是指有償轉讓或者有償取得身份證件。無論是出售還是購買身份證件,都構成買賣身份證件罪。

62、A以盜竊身份證為目的,進入B的家里,將B的身份證偷走。

問:A的行為該如何定性?為什么?

#參考答案

盜竊罪與盜竊國家機關證件罪的想象競合犯,應擇一重罪處理。首先,身份證的經濟價值雖然不大,但入戶盜竊身份證這一對主人具有重要使用價值的物件的,成立盜竊罪。其次,身份證是國家機關頒發的用以證明居民身份的有效證件,以身份證為對象實施盜竊行為,成立盜竊國家機關證件罪。A的一個行為觸犯了兩個不同的罪名,系想象競合犯。

63、A男與B女在城里打工時相識并相戀,后B女得知A男其實已有家室,便斷絕與A男的關系。A男多次尋找B女,都未果,便開始騷擾B女的家人,闖入B女的家里砸東西,甚至在除夕之夜將花圈放在了B女的家門口。B女的老父親忍無可忍,遂報警。

問:A男的行為該如何定性?為什么?

#參考答案

立非法侵入住宅罪。尋釁滋事罪是擾亂社會公共秩序的犯罪,該罪的成立要求危害到公共場所秩序法益。但A男只是到B女家里砸東西,不符合尋釁滋事罪的上述特征,但該行為可以成立非法侵入住宅罪,畢竟,該罪是兜底性罪名。

64、甲買了5個老虎機,將這些老虎機分別設置在幾家小賣部。一開始,甲將老虎機的賠率設置得很高,很多玩家都因此贏了錢。待玩家越來越多時,甲就將老虎機的賠率調低。一年之內,甲通過這種手段從這5臺老虎機上營利10萬余元。

問:甲的行為該如何定性?為什么?

#參考答案

開設賭場罪和詐騙罪,數罪并罰。首先,甲將老虎機(又稱“賭博機”)放置在商店供人賭博,成立開設賭場罪。其次,甲后來調低了賠率,可認定為甲實施了詐騙罪中的隱瞞真相的行為,玩家對此事實并不知情,并進而處分了財物,遭受了財產損失。甲的該行為成立詐騙罪,并與開設賭場罪實行數罪并罰。

65、甲在未辦理入住手續的情況下,溜進某五星級酒店,用該酒店的電話向一拉菲紅酒經銷商訂購了4瓶紅酒,價值4萬余元。經銷商派員工乙和丙前去送酒。甲以送來的紅酒沒有包裝為由,要求乙回去拿包裝。乙走后,甲又對丙說:這些酒是1808房間的客人預訂的,我是這個酒店的工作人員,你先把這些酒放在吧臺,跟我一起去1808房間取款吧。丙信以為真,與甲一同乘坐電梯前往1808房間。但電梯剛到2樓時,甲假裝接到電話,說:我有急事要處理,你自己去取錢吧。丙再次信以為真,甲趁機返回吧臺,將這4瓶紅酒拿走。

問:甲的行為該如何定性?為什么?

#參考答案

詐騙罪。首先,丙之所以會將紅酒放在吧臺,是因為他以為甲是該五星級酒店的工作人員。丙將4瓶紅酒放在吧臺后跟隨甲到1808房間取錢的行為,可以評價為丙已經處分了這4瓶紅酒。其次,詐騙罪的受騙人處分財物之后,犯罪人不一定立刻就能獲得財物,可能會有時間間隔(對此,可參見2023/2/63之B項)。據此,甲成立詐騙罪。

66、甲、乙二人合謀將古玩商丙騙到某賓館的1808房間,進行所謂的古玩交易。甲冒充買家,乙冒充古玩鑒定專家。丙如約到達1808房間并將古玩交給了甲,甲說:您提的價格沒問題,但我得到隔壁的1809房間去找個專家鑒定一下,如果是真的,我肯定買。丙同意。甲將該古玩交給丙后,丙拿著古玩逃走,甲隨后也以上廁所為由溜走。

問:甲、乙的行為該如何認定?為什么?

#參考答案

盜竊罪,系共同犯罪。本案中,甲與丙還沒有到要交貨付款的階段,他們之間的交易能否成功,還取決于古玩的真偽。在這種情況下,古玩商丙將古玩交給甲的行為,并未現實地放棄對古玩的占有。換言之,丙依然占有該古玩。據此,甲、乙二人的行為成立盜竊罪,而非詐騙罪。

67、甲專挑銀行快要下班時讓快遞員送貨來。某日,快遞員乙將貨物送到甲指定的寫字樓后,甲說:我的現金不夠了,你跟我一起去銀行取錢吧,你先把貨物放在這。乙遂與甲一同前往銀行取錢。但到了銀行后,發現銀行早已關門,甲便對乙說:你先去吃飯吧,我去隔壁的ATM機取錢,到時給你送來。乙信以為真,甲趁機返回了寫字樓將該貨物取走,價值1萬余元。

問:甲的行為該如何定性?為什么?

#參考答案

詐騙罪。當乙將貨物送至甲指定的寫字樓之后,就可以認定乙已經處分了該貨物。甲實施了欺騙行為,讓乙放棄了該財物,從而成立詐騙罪。至于乙的受騙與甲取得該財物之間有時間間隔,則不影響詐騙罪的成立。

68、甲雇傭他人發放賣淫廣告小卡片,卡片上留著甲自己的電話號碼。在嫖客給甲打來電話后,甲再打電話聯系賣淫女,將嫖客的地點告知賣淫女。事后,甲會向賣淫女收取一定的費用。

問:甲的行為該如何定性?為什么?

#參考答案

甲成立介紹賣淫罪,而非組織賣淫罪。組織賣淫罪的成立,雖然既不要求行為人提供特定場所,也不要求行為人通過暴力、脅迫等行為支配賣淫的人,但要求行為人必須真正管理、控制了賣淫者,而這也是“組織”與“介紹”的關鍵區別。本案中的甲沒有控制賣淫女,只能成立介紹賣淫罪,而非組織賣淫罪。

69、甲、乙二人到某城市出差,發現所住賓館竟然沒有嫖娼的小卡片。二人遂在晚上想出門找個地方嫖娼,但不知道什么地方有賣淫的。二人站在路邊,一會兒,過來一個老漢丙,甲、乙二人遂上前搭話,丙說:你們正北方250米處有一小紅理發店,那里的“貨”不錯。甲、乙二人遂前往,但二人在嫖娼過程中被抓。

問:丙的行為該如何定性?為什么?

#參考答案

無罪。刑法只規定了介紹賣淫罪,并未規定介紹嫖娼罪。介紹嫖娼的行為,不是犯罪行為。

70、甲、乙二人吃飯時,乙說:附近有沒有好點的小妹?你幫我去看一下。于是,甲深夜到某網吧將一名17歲的女孩丙領到乙住的賓館房間,丙不愿意進去,甲瞪眼說:今晚不把我兄弟乙陪好,有你好看的!丙進入房間后,被乙強迫發生了性關系。

問:甲的行為該如何定性?為什么?

#參考答案

強奸罪的幫助犯。強迫賣淫罪的成立,要求強迫被害人向不特定多數人從事賣淫活動。如果以暴力、脅迫等手段要求特定的婦女與特定的男子發生性關系,則應認定為強奸罪的幫助犯或正犯。

71、甲是某國有房地產公司的總經理。該國有公司在建的某套公寓樓竣工后,甲給公司交了10萬元定金,預訂了其中的一套公寓(正常的定金應為100萬)。2年后,房價大漲,該公寓的價格從500萬漲到了1000萬元。該公司以1000萬元的價格將這套公寓出售以后,甲讓公司將其中的500萬元作為“損失費”補償給自己。

問:甲的行為該如何定性?為什么?

#參考答案

貪污罪。甲以非常低的所謂定金將本公司的房產預訂下來,出售之后賺取差價,侵占了本應由本公司所有的500萬元利潤。換言之,公司出售公寓所得的1000萬元本應由公司所有,但甲將售價的一半占為己有,成立貪污罪。

72、A因犯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因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被判處拘役3個月,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3年。刑罰執行完畢的第6年,A因犯為境外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

問:A是否成立特殊累犯?為什么?

#參考答案

不成立。或許有人認為“如果A前罪犯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被判處拘役3個月,后罪犯為境外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這種情況肯定成立特殊累犯,那么,本案更應成立特殊累犯”,由于A此前所犯的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所判的刑罰(拘役)沒有真正執行,也并非被赦免,不符合“前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的條件,故A最終不成立特殊累犯。而且,對累犯從重處罰的根據,在于犯罪人無視刑罰體驗而再次犯罪,表明其再犯可能性較大。顯然,在行為人A沒有因實施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而受過刑罰體驗的情況下,將上述情形認定為特殊累犯,缺乏實質根據。

73、甲在自己經常玩游戲的游戲廳安裝了一個遙控裝置,并通過該裝置獲取了該游戲廳的大量積分。甲利用該積分到游戲廳工作人員處兌換了9千元現金。

問:甲的行為該如何定性?為什么?

#參考答案

詐騙罪。游戲廳最終損失的是9千元現金,只有這一個法益侵害,而甲正是偽裝自己是合法獲取了大量積分并要求兌換現金的欺騙行為,該行為導致了游戲廳相關工作人員陷入了錯誤認識,并因此而處分了9千元的現金,故甲成立詐騙罪。

74、甲是某國有公司財務總監。甲的朋友乙請甲幫忙挪一筆公款,用于注冊公司。甲以為乙需要4千萬,就從公司挪出4千萬打到了乙的個人賬戶。但乙實際上只需要2千萬,遂馬上將剩余的2千萬打回了甲公司的賬戶。

問:甲的挪用公款的數額該如何認定?為什么?

#參考答案

2千萬,而非4千萬。挪用公款罪有三種目的:進行合法活動、進行營利活動、進行非法活動,每一種目的的入罪條件各不相同。根據結果無價值論的觀點,應當以行為人最終客觀進行的活動為準。換言之,公款的風險與公款客觀上被如何使用息息相關,而與行為人挪用公款時的主觀意圖關系不大。就本案而言,甲屬于挪用公款2千萬進行營利活動,數額為2千萬元。

75、B是某企業總經理,有求于某局長A。某日,B得知A要到國外考察6個月,遂開車送A前往首都機場,二人一路談笑風生。待A已經通過安檢正要前往登機口之時,B突然拿出一萬美元塞進了A的手里,說了一句“我的那事兒就拜托您了”之后,迅速跑了。A在安檢口出不來,只好登機前往國外考察。6個月后,A返回國內,立即將這1萬元上交紀檢部門。

問:A的行為該如何定性?為什么?

#參考答案

無罪。根據有關司法解釋,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請托人財物后及時退還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賄。對這里的“及時”,應結合受賄人的受賄故意來進行理解,不能僅從時間長短這一角度來判斷。本案中的甲在當時無法從安檢口出來,只能去國外考察,6個月后回國后立即上交了紀檢部門,應認定為“及時”上交,從而無罪。

76、市長A通過開發商B認識了C(女),A很快與C發展成為情人關系。B為了能夠拿到土地和工程,就騙A說:C已經懷孕了,要找你的麻煩,如果你不拿100出來,她就鬧事。A信以為真,焦慮萬分。B說:這樣吧,我手頭也不寬裕,先替你墊上50萬,另外的50萬你得自己解決了。不過,等我工程賺錢后,我會替你還這50萬的。A聽后,當場給商人D打電話,讓D借給B50萬元。B說:我得替你還這50萬,但我得有項目可做啊!A說沒問題,馬上給你安排項目。B拿到了項目后,賺了錢,將50萬還給了D。

問:A、B的行為該如何定性?為什么?

#參考答案

A、B都無罪,系不能犯。首先,就B而言,其并沒有真正給A墊付50萬元。如果B不欺騙A,A也不會向D借50萬,而且這50萬本來就是以B的名義借的,B事后歸還了D,該行為無罪。其次,就A而言,其只是主觀上認為自己已經收受了B100萬元,但實際上,這樣的事實根本不存在。其行為屬于受賄罪的不能犯。

77、某房地產公司的一個樓盤竣工后,公司董事會開會決定:公司的幾名大股東每人享受購買5套商品房的優惠待遇,每套按市價的8折購入。該公司的大股東A,想起了自己的發小B:B雖然是某機關處長,但也依然過的很清貧,A、B平時雖然并無任何交集,但還是主動打電話給B,把其中的一套購房機會讓給了B。B遂購入一套商品房,比市場價節省了近100萬元。

問:A、B的行為該如何定性?為什么?

#參考答案

A、B均無罪。本案中的A與B之間并無交集,不存在一般的受賄方與行賄方的所謂“利用與被利用”的關系。而且,在社會一般觀念看來,A的行為也符合社會一般人的正常人際交往規則。不要認為只要一給國家工作人員送財物,就一律認定為行賄罪和受賄罪,只有與職務行為有關的行賄受賄行為,才能認定為行賄罪和受賄罪。

78、無業人員甲通過各種途徑賺了很多錢,坐擁多處房產。后來,甲通過了公務員考試,成為一名公務員。就在甲要職務晉升時,被人舉報有巨額財產。在相關部門對甲展開調查時,甲不說明自己的這些財產的來源。現可以肯定的是,甲的這些巨額財產都來自于自己當公務員之前。

問:甲是否成立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為什么?

#參考答案

成立。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實行行為是國家工作人員被責令說明財產來源時不能說明自己的財產來源。據此,本案中的甲既然已經是公務員,就有義務匯報自己的財產來源,否則即可成立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79、甲是一房地產開發商,與A村協商好了要開發該村的某地塊。此時,分管承建工作的副市長乙向村里打招呼:上級某領導的子女看中了這塊地,這個地塊你們得留下,不能給甲開發。事后查明,其實是乙的弟弟丙要開發該地塊。甲了解了情況后,就找到了副市長乙,表示:我愿意出一筆錢,你讓你弟弟丙退出這次開發吧。乙說好。后甲給了丙1000萬元,丙退出了這次開發。乙向村里打招呼,使得甲如愿地成為該地塊的開放商。

問:甲的行為是否構成行賄罪?為什么?

#參考答案

不構成。行賄罪的成立要求“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如果行為人給予財物的對象是國家工作人員的妻子或者丈夫,可以將這樣的行為認定為行賄罪,這是沒有問題的,畢竟,此時國家工作人員是可以實際控制這筆財物的。但本案中,副市長乙的弟弟丙是成年人,且與副市長經濟各自獨立,很難說這筆錢給予了丙之后,副市長乙就可以控制這筆錢了。再者,甲原本就已經與村里協商好了要開發該地塊,甲為了重新開發該地塊,主觀上不是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故甲的行為不成立行賄罪。

80、負責項目審批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甲向從事相關商業活動的乙索賄。乙將10萬元交給甲之后,在沒有獲得甲所允諾的任何好處時,甲被抓獲歸案,乙也被關押。由于刑法第389條第3款規定“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檢察院遂將乙釋放。后在庭審過程中,由于沒有充分的證據,甲也被判無罪。回到原工作崗位后,甲考慮到自己收了乙那么多錢,就利用職權兌現了對乙的承諾,使乙獲得了不正當利益。

問:乙事后的行為是否構成行賄罪?為什么?

#參考答案

構成。乙最初的行為不構成行賄罪,理由是刑法第389條第3款。但乙后來的行為已經獲得了不正當利益,其行賄行為與受賄人甲的職務行為之間具有了交換性,符合了行賄罪的構成要件,成立行賄罪當無疑問。

81、負責項目審批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甲向從事相關商業活動的乙索賄。乙將10萬元交給甲之后,在沒有獲得甲所允諾的任何好處時,甲被抓獲歸案,乙也被關押。由于刑法第389條第3款規定“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檢察院遂將乙釋放。后在庭審過程中,由于證據確實充分,甲被判受賄罪。刑滿釋放后,失去了公職身份的甲考慮到自己收了乙那么多錢,就利用自己曾經的影響力兌現了對乙的承諾,使乙獲得了不正當利益。

問:乙事后的行為是否構成行賄罪?為什么?

#參考答案

不構成。只有當行賄人給付的財物與受賄人的職務行為之間具有交換性的情況下,才能認定為行賄罪。本案中,甲在出獄之后,已經不再是國家工作人員,此時甲幫乙實現利益,已經無法體現財物與職務的交換性。所以,乙的行為不再是行賄罪。

82、A、B、C、D四人通過網絡聊天工具同時進行裸聊。后來,在取得B、C、D的同意的情況下,A將四人裸聊的內容制作成視頻發到了網上。

問:A、B、C、D四人的行為該如何定性?為什么?

#參考答案

不構成聚眾淫亂罪,但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罪。聚眾淫亂罪要求發生在公共場所,但刑法中的“公共場所”應是是指人的身體能夠進入的真實的空間,而非人的言論或者影像可以進入的網絡空間。換言之,網絡空間屬于公共空間,但公共空間不屬于公共場所。故四人的行為不成立聚眾淫亂罪。但后來在網上傳播淫穢視頻的行為,可以評價為傳播淫穢物品罪。

83、A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執行6個月后發現其曾犯過危險駕駛罪,該漏罪應當判處5個月的拘役。但由于法院辦案效率較低,A的故意傷害罪服刑完畢之后才對漏罪(危險駕駛罪)作出上述判決。

問:本案該如何處理?為什么?

#參考答案

只要是在前罪的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漏罪的,哪怕是在前罪的刑罰執行完畢之后才對漏罪作出處理的,也應當按照刑法第70條的規定,采用“先并后減”的方法實行并罰。就本案而言,“先并”的后果是只判處有期徒刑,“后減”的后果是由于在法院審理時有期徒刑已經執行完畢,故無須再執行任何刑罰。

84、A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9個月。執行8個月時,公安機關發現A曾犯過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罪。半個月后,公安機關將案件移送檢察機關起訴,1個月后檢察機關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1個半月后人民法院就該案判處A拘役5個月。

問:本案該如何處理?為什么?

#參考答案

刑法第70條規定了發現漏罪時應采取“先并后減”的并罰規則。問題是,應以哪一個機關“發現”漏罪為標準來判斷應否適用刑法第70條?如果認為是指公安司法機關(包括刑罰執行機關)中任何一個機關(“最早發現說”),那么本案就能適用刑法第70條。如果認為必須是僅是指被人民法院發現(“法院發現說”),那么本案就不得適用刑法第70條。本案應采取“先并后減”的方法實行并罰。“先并”的后果是僅執行有期徒刑,“后減”的后果是由于在法院審理時有期徒刑已經執行完畢,故無須再執行任何刑罰。

85、甲、乙、丙三人開車面包車在A鎮盜竊了兩個電瓶(每個價值4千元),將電瓶車放在面包車后,三人繼續開車前往B鎮盜竊第三個電瓶(期間間隔了約30分鐘),被警察在監控中發現。當甲等三人將第三個電瓶(價值4千元)裝上面包車后,警察便立即開車追趕。待警察將甲等三人抓住之后,甲等三人對警察使用暴力,導致其中一名警察受輕傷。

問:甲、乙、丙三人的行為該如何定性?為什么?

#參考答案

盜竊罪(數額為8千元)與搶劫罪(事后搶劫,數額為4千元),實行數罪并罰。不能因為先前的多個行為被評價為一罪,其中的一次行為與暴力行為之間具有時間和空間上的連續性,就認定暴力行為與先前的多個行為之間均具有時間和空間上的連續性。據此,甲、乙、丙三人的行為應評價盜竊罪和搶劫罪,實行數罪并罰。

86、A精心設置騙局,誘騙B上當,雙方約定第二天在某地交錢。第二天B將5千元現金交給了A,雙方遂各自回家。B剛走了50米,突然意識到自己上當受騙了,遂大喊:你這個騙子,還我錢!A見形勢不妙,遂對B實施暴力,將B打成輕傷。

問:A的行為該如何定性?為什么?

#參考答案

搶劫罪,系事后搶劫。在詐騙罪的場合,行為人實施詐騙行為的時間、地點,與行為人取得財物(被害人交付財物)的時間、地點可能并不相同,二者之間可能會存在著時間與場所的距離。無論是實施欺騙行為的當場,還是取得財物(被害人交付財物)的當場,只要行為人出于窩藏贓物等目的而實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均可轉化為搶劫罪。

87、甲公司要向位于另一城市的乙公司交付一批化學液體。甲公司遂將該批液體交由A承運。A用M、N兩輛槽罐車運輸該批化學液體。當A隨車將該批化學液體運送到乙公司之后,乙公司先要進行整體過磅,在卸掉化學液體之后再對運輸的槽罐車過磅,通過這一程序保證該批化學液體的總重量符合合同要求。A在卸完化學液體并且過磅之后,將M車駛出乙公司,并馬上將M車的相關牌證貼到N車上,讓N車在僅卸下半車化學液體的情況下駛離了乙公司。

問:A的行為該如何定性?為什么?

#參考答案

盜竊罪。A是負責運輸該批化學液體的承運人,在其已經成功地將該批化學液體運送到乙公司,且運輸化學液體的車已經整體過磅之后,這些液體就已經歸乙公司占有。那么,A將已經屬于乙公司占有的半車化學液體駛離乙公司的驗貨點的行為,就成立盜竊罪。

88、A男與賣淫女B在歌廳認識后,就到A男的家里發生了性關系。第二天早上,A急于出門上班,便將錢放到了自己的手表下,讓B自己去拿錢。A出門后,B看到錢這么少,覺得A太小氣,遂出于報復的目的,順手把A的手表也拿走了。當A問B是否拿了自己的手表時,B認為該手表價值不大,便矢口否認了。A報案后,B被警方抓獲,經查,涉案的手表價值1萬余元。

問:B對手表的占有行為該如何定性?為什么?

#參考答案

盜竊罪。B出于報復的動機將A的手表拿走,是認定為盜竊罪,還是認定為故意毀壞財物罪。報復的動機與非法占有的目的并不沖突和矛盾。B拿走手表后也沒有扔掉或者損毀,所以,不能否認B對手表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故對B應認定為盜竊罪。

89、A是某基層法院執行庭庭長。在負責一起執行案件中,法院判決敗訴方C要向勝訴方B支付人民幣60萬元,該案的敗訴方C完全具有支付該60萬元的能力。但A卻找到了勝訴方B說:C沒有能力支付這60萬。我幫你聯系了一家公司,讓他們出10萬元把你的判決書買下來,這樣的話,你起碼還能得到10萬元,否則一分錢你都拿不回來。B覺得A說的有道理,便將自己的判決書以10萬元的價格賣給了M公司。事實上,M公司是A自己開辦的。A最后拿著勝訴判決書,從敗訴方C那里得到了60萬元。

問:A的行為該如何定性?為什么?

#參考答案

詐騙罪與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的想象競合,應擇一重罪處理。首先,A的行為構成詐騙罪,對象是勝訴方B的債權。這60萬元不是歸法院占有的公共財產,故A不成立貪污罪。其次,A的行為發生在執行判決的過程中,其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造成了當事人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構成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A觸犯了兩個罪名,系想象競合,應擇一重罪論處。

90、B在圍觀他人打架斗毆時,被趕往現場的警察誤認為參與了打斗,遂被拘留。但馬上就有人證明B沒有參與斗毆,公安機關隨即作出釋放B的決定。但負責看押B的警察A卻沒有將公安機關的決定告訴B,而是要求B交納3萬元的罰款,否則就不釋放B。B的家屬雖然知道B沒有實際參與斗毆,但為了確保B早日從看守所出來,就給了A3萬元。

問:A的行為該如何定性?為什么?

#參考答案

詐騙罪與受賄罪的想象競合,應擇一重罪論處。首先,警察A有義務向B及其家屬說明公安機關即將釋放B這一事實,但A隱瞞了真相,使得B及其家屬陷入了認識錯誤,并進而處分了財物,該行為成立詐騙罪。其次,A向B及其家屬索要3萬元,系利用職務便利向他人索取賄賂的行為,成立受賄罪。A實施了一個行為,觸犯了兩個罪名,系想象競合。

91、A是某局局長,B有求于A的職務行為,但苦于一直沒有機會接近A。當B得知A最近購買了一套商品房后,便主動表示要替A裝修這套房子,A同意。B找到了裝修公司經理C,讓C先裝修,事畢后結賬。經查,共花費裝修款180萬元。B將此事告訴了A,A說:太貴了,我只能付100萬元。B說:剩余的錢就算了,我替您搞定。B將A付的100萬裝修款給了C,又給了C20萬元,說:以后我會多給你介紹一些政府的“高級客戶”,放心好了。C當即表示不要剩余的60萬元了。

問:A的行為該如何定性?為什么?

#參考答案

受賄罪,犯罪數額是80萬元,而非20萬元。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財產性利益時,應當按照其所實際獲取的財產性利益時的價值計算,而非按行賄人實際支出的成本計算。在本案中,當A表示只支付100萬元而B表示余款不必再付時,就意味著賄賂行為已經完成。A實際得到的是價值180萬元的財產性利益,但其僅支付100萬元,故受賄數額是80萬元,而非20萬元。

92、A男與B女是情侶,打算結婚。B女帶著A男去見自己的父母。B女的父母對A男說:想娶我女兒,就必須拿100萬彩禮來。但A男根本沒有這么多錢。B女遂對A男說:我父母有錢,他們倆根本不差這100萬。咱倆把我弟弟C綁架了吧,向我父母要100萬,要出來之后再把這100萬給我父母,你就可以娶我了。A男認為有道理。于是,B女將自己的弟弟C帶出去玩,A男以綁匪的名義和B女的父母聯系:你的兒子被我綁架了,如果不給100萬,我就撕票了!B女的父母救子心切,馬上將這筆錢打到了A男的指定賬戶。A男將這筆錢取出,作為彩禮,交給了B女的父母。

問:A男和B女的行為該如何定性?為什么?

#參考答案

詐騙罪的共同犯罪。首先,A男和B女沒有真正綁架C,不成立綁架罪。其次,由于成年子女與自己的父母并不存在共同所有的財產關系,故不能認為B女沒有出嫁,她就與自己的父母共同占有這100萬。所以,二人成立詐騙罪的共犯。雖然A男和B女在騙取這100萬元時,就已經打算將這筆錢作為彩禮最終歸還給B女的父母,但二人依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占有型的財產犯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并不是指行為人永久剝奪被害人財物的目的,只要行為人意識到自己的行為會使他人的財物非法轉移給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即使時間短暫,也能肯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93、某游戲廳以一枚一元的價格出售游戲幣,游戲玩家購買了該種游戲幣以后,將游戲幣投入到該家游戲廳的游戲機內即可使用游戲機。A偽造了能夠在該游戲廳的游戲機上使用的游戲幣,并以一枚三角的價格出售。諸多玩家明知A出售的是偽造的游戲幣,仍購買了A出售的偽造游戲幣后在該游戲廳的游戲機上使用,最終導致該游戲廳的損失慘重(金額上萬元)。

問:A的行為該如何認定?為什么?玩家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為什么?

#參考答案

A與玩家成立詐騙罪,而且都是詐騙罪的正犯,受騙的對象是游戲廳的經營者。在玩家拿著偽造的游戲幣徑直使用游戲機時,經營者會以為玩家拿著的是自己賣出的真實的游戲幣。在這種情況下,可以認為玩家已經通過自己的欺騙行為使游戲廳的經營者發生了錯誤認識,且在該種錯誤認識的情況下,免除了玩家因使用游戲機而產生的債務,即處分了該財產性利益,故成立詐騙罪的正犯。

94、某游戲廳以一枚一元的價格出售游戲幣,游戲玩家購買了該種游戲幣以后,將游戲幣投入到該家游戲廳的游戲機內即可使用游戲機。A偽造了能夠在該游戲廳的游戲機上使用的游戲幣,并以一枚三角的價格出售。諸多玩家在不知道A出售的是偽造的游戲幣的情況下,仍購買了A出售的偽造游戲幣后在該游戲廳的游戲機上使用,最終導致該游戲廳的損失慘重(金額上萬元)。

問:A的行為該如何認定?為什么?

#參考答案

A成立兩個詐騙罪。第一個詐騙罪的對象是玩家為購買游戲幣而支付的對價。因為,如果A告訴玩家這些游戲幣是自己偽造的,那么玩家就可能不支付現金,所以,玩家是在受騙的情況下處分了自己的現金。第二個詐騙罪的對象是游戲廳經營者因玩家使用游戲機而應獲得的財產性利益。由于玩家是在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購買并使用了這些偽造的游戲幣,所以,玩家的行為不可能構成任何犯罪。但A偽造了這些假游戲幣,并且明知這些游戲幣最終會被不知情的玩家使用,故可以認為A是利用了無辜的不知情的第三人的詐騙罪的間接正犯。當然,本案中的A先后實施了兩個詐騙罪行為,系連續犯,最終只認定為一個詐騙罪即可。

95、A在某公司負責開裝載機,每天下班之后,A都必須將裝載機從施工工地開回公司的院子。時間一長,每次都要麻煩開公司大門的門衛,A便向公司提出能不能給自己配一把公司大門的鑰匙,這樣,A每次開出、開回裝載機就更為方便了,公司表示同意。某周末,A利用該配置的鑰匙將停在公司院內的裝載機開了出來,并以12萬元的價格將裝載機出售后逃之夭夭。

問:A的行為該如何定性?為什么?

#參考答案

盜竊罪。A構成盜竊罪還是職務侵占罪,取決于A是否占有公司院子內停放的裝載機。如果認為A已經占有這臺裝載機,則A的行為成立職務侵占罪。否則,A成立盜竊罪。本案中,A雖然持有公司停放裝載機的院子的配置的鑰匙,但這只是為了方便A在工作時能夠按時將裝載機開進、開出,并不是說公司已經放棄了對停放在院子內的裝載機的占有。此外,根據社會的一般觀念,放在他人院子內的財物理應歸院子的主人占有,那些有院落鑰匙但不是院落主人的人,一般而言并未占有院落內存在的財物。綜上,A的行為成立盜竊罪而非職務侵占罪。

96、A是某公立衛生院的副院長,主管該醫院的報銷事宜。由于該醫院經費緊張,A就向市公費醫療辦公室申請撥款40萬元。為了能順利地取得該筆撥款,A找到了市公費醫療辦公室的副主任B和市財政局的主管科長C,A、B、C三人約定:只要40萬元撥到了衛生院,A就用虛開假發票的方式,拿出其中的20萬元分給B、C。40萬元到賬后,A按照事先的約定拿出了20萬元給B和C,B、C每個人分得10萬元。

問:A、B、C三人構成何罪?為什么?

#參考答案

A成立貪污罪,B、C二人成立貪污罪和受賄罪的想象競合犯。三人都是貪污罪的正犯,犯罪數額是20萬元。貪污的對象是衛生院的財物,而非市財政局的財物。A將這20萬元分給B、C時,這筆錢已經從市財政局撥到了衛生院,所以在貪污當時,該20萬元屬于衛生院占有的公共財物。對貪污罪正犯的判斷應采取實質標準,由于A、B、C三人在貪污的過程中都參與了共謀,沒有B、C二人的鼎力相助,這筆錢就到不了衛生院,A也就拿不出這筆錢,故三人都是貪污罪的正犯。

97、A以搶劫故意,持槍(顯示了槍支)對被害人B實施脅迫行為,在還沒有壓制住被害人B反抗時,A突然覺得使用槍支不合適,就自動將槍支拋在20多米外,然后對被害人拳打腳踢,進而壓制了被害人B的反抗,強取了財物。

問:A的行為該如何定性?為什么?

#參考答案

A成立普通搶劫罪的既遂。本案涉及部分的中止這一考點。所謂部分的中止,是指行為人在著手實行階段,自動放棄了已經具備的加重要素,而僅完成基本構成要件的情形。首先,A的行為發生在犯罪過程中,完全符合中止犯的時間條件。其次,A在完全可以繼續使用槍支的情況下自動放棄使用槍支,具有主動性。再次,A在重罪行為未實行終了的情況下,放棄了繼續實施重罪行為,因而存在中止行為。最后,A的中止行為雖然發生了普通搶劫的結果,但是,沒有發生人A原本所希望發生的持槍搶劫的結果。換言之,A的行為并沒有造成其原本希望的重罪結果,因而相對于加重犯罪而言,依然沒有既遂。

98、A男在某運動場對被害婦女B實施暴力,并打算在運動場當眾奸淫B。A在使用暴力致B輕傷后,B懇求A不要在運動場當眾強奸自己,于是,A主動將B挾持到無人發現的地下室內奸淫了B。

問:A的行為該如何定性?為什么?

#參考答案

A成立普通強奸罪的既遂。如果加重犯的中止造成損害,需要按照刑法第63條的規定,對加重犯減輕處罰所應適用的法定刑與基本犯的法定刑進行比較,然后適用其中較重的法定刑。就本案而言,根據刑法第236條,當眾強奸婦女的,法定刑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據刑法第63條的規定,對加重犯的中止造成損害時,應當在下一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亦即,應適用“3年以上10以下的有期徒刑”。另一方面,按照普通強奸的既遂犯論處,所適用的法定刑也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雖然二者的法定刑幅度一樣,但應當優先選擇按照普通強奸罪的既遂犯論處,即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99、B有求于A局長的職務行為,欲給A送禮。B花50萬元買了一個贗品(B不知道是贗品,以為是名品),然后將贗品和相關“證書”(標價50萬元)送給了A。A也誤認為是價值50萬元的名品而收下。后案發。經鑒定,該贗品的價值為2萬元。

問:A的行為該如何定性?為什么?

#參考答案

受賄罪既遂。對此問題,存在以下三個不同的處理意見:(1)認定為受賄罪,受賄數額為2萬元。(2)認定為受賄罪,受賄數額為50萬元。(3)認定為受賄罪,不計算數額,僅按犯罪情節輕重量刑。

100、A盜竊了國家珍貴文物后,又將該文物出賣給B。B之所以購買該文物,不是為了自己收藏,而是為了轉手販賣。

問:A、B的行為該如何定性?為什么?

#參考答案

A的行為成立盜竊罪和倒賣文物罪的數罪并罰,B的行為成立倒賣文物罪,A與B在倒賣文物罪的范圍內成立共犯。根據2023年12月30日兩高《關于辦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第1款的規定,出售或者為出售而收購、運輸、儲存《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規定的“國家禁止買賣的文物”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326條規定的“倒賣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成立倒賣文物罪。本案中,A實施了出售文物的行為,B為了出售而購買文物,均屬于倒賣文物的行為,二人在倒賣文物罪范圍內成立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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