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致一人以上輕傷或者二人以上輕微傷的;
2、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的;
3、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
4、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的等。
5、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條尋釁滋事罪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二、如何認定尋釁滋事罪
對于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尋釁滋事行為,只能以一般違法行為論處。判斷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屬于情節嚴重應該考察以下幾個方面因素:
1、行為的方式和手段;
2、行為的直接危害結果和間接不良后果;
3、行為的時間和地點。
4、行為人的一貫表現。
尋釁滋事的表現形式非常多,類似于隨意毆打他人強拿,硬要公私財物等,法律規定,犯罪嫌疑人強拿驗藥的公私財物在1000元以上人民幣的就可以追究刑事責任,對情節輕微的尋釁滋事案,可由公安機關予以治安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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