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檢察院批捕之后可以不起訴嗎
如果滿足不起訴條件的,批捕后可以不起訴。
在檢察院批捕之后只有滿足不起訴的法定條件才可以不起訴,例如犯罪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突然死亡的,自訴類的刑事案件受害人自己撤訴的,犯罪嫌疑人又聾又啞或者是盲人的,犯罪嫌疑人因正當防衛而犯罪等情形人民檢察院才會不起訴。
不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和自行偵查終不起訴制度結的案件進行審查后,認為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不符合起訴條件或沒有必要起訴的,依法不將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進行審判、追究刑事責任的一種處理決定。
不起訴是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后依法做出的處理結果之一,其性質是人民檢察院對其認定的不應追究、不需要追究或者無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嫌疑人所作的一種訴訟處分。
它的法律效力在于不將案件交付人民法院審判,從而在審查起訴階段終止刑事訴訟。
對于犯罪嫌疑人而言,不起訴決定意味著其行為在法律上是無罪的。
二、批準逮捕的權限如何劃分
我國法律對逮捕權限的劃分,體現了公、檢、法機關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原則。
1、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發現犯罪嫌疑人應當被逮捕時,應當提請檢察院批準,檢察院審查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應當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對報請批準逮捕的案件不另行偵查。
2、人民法院決定逮捕對于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認為需要逮捕被告人時,由辦案人員提交法院院長決定,對于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的被告人的逮捕,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對于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時未予逮捕的被告人,人民法院認為符合逮捕條件應予逮捕的,也可以決定逮捕。
3、公安機關執行逮捕公安機關對于檢察院的批準逮捕決定應當立即執行,對于檢察院決定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在收到不批準逮捕決定書后,應當立即釋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在實踐當中,檢察院決定是否起訴還是要看案件的實際具體情況,但是對于已經批捕的人員來說確實是有違法行為的存在的,那就會下達批捕的決定,進行起訴。
所以懂法、守法、不觸碰違法的事情。
做國家良好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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