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訴訟法》有因回避規定是什么
《刑事訴訟法》有因回避規定是《刑事訴訟法》第28條,29條當中明確的規定了,有5種回避的情況。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8條、29條共規定了5種理由
1、本人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3、本人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4、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5、本人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或者當事人委托的人的;
二、刑事訴訟回避的對象都有誰
1、審判人員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這里的“審判人員”應當包括助理審判員、審判員、副庭長、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副院長、院長以及參加合議庭的人民陪審員。
2、檢察人員“檢察人員”應當包括助理檢察員、檢察員、檢察委員會委員、副檢察長和檢察長。
3、偵查人員“偵查人員”既包括所有偵查機關從事偵查工作的偵查人員,又包括對偵查工作進行組織指揮的負責人,即有權參與討論和作出決定的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和公安機關負責人。
4、書記員“書記員”包括偵查、起訴、審判階段的書記員。
5、翻譯人既包括公、檢、法三機關各自指派或聘請的,也包括在偵查、起訴、審判各個階段指派或聘請的翻譯人員(即法庭審判階段擔任翻譯工作的人員,以及在偵查、起訴階段訊問被告人和詢問證人、被害人時擔任翻譯工作的人員)。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目前如果在刑事訴訟過程當中符合我們國家《刑事訴訟法》當中所規定的回避的情形,那么是可以提出回避的,比如說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的關系,可能會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情況之下,那么是可以申請回避的。
這是屬于非常明確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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