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判決被告人抗訴期是多久
被害人對刑事判決部分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請,申請檢察院提起抗訴。
不能直接提起申訴或者抗訴。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八條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后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
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后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并且答復請求人。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第二百三十一條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時將上訴狀副本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二、上訴和抗訴的區別
(1)主體不同:
上訴是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以及他們的法定代理人;
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
抗訴是與原審人民法院同級的人民檢察院。
(2)理由不同:
對上訴權,無須任何理由;
抗訴則需要法定理由。
(3)方式不同:
上訴可以以書面或口頭的方式進行;
抗訴只能以書面方式通過原審人民法院進行。
(4)后果不同。
只有被告人的上訴,二審人民法院進行裁判時,要受到上訴不加刑原則的限制,抗訴則不受此原則的限制。
抗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時,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審理要求的訴訟活動。
上訴,是指當事人對人民法院所作的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一審判決、裁定或評審決定,在法定期限內,依法聲明不服,提請上一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活動。
抗訴是對刑事判決的結果不服進行的訴訟,并且需要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抗訴,上訴和抗訴的區別包括,主體不同,理由不同,方式不同和后果不同,上訴是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以及他們的法定代理人,抗訴是與原審人民法院同級的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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