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退偵期間律師能做什么
退偵期間律師能做的是:
可以收集有利于辯護人的證據,盡量減輕處罰。
退回補充偵查,是指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偵查工作的基礎上,對案件中的部分事實情況作進一步調查、補充證據的一種訴訟活動。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二、補充偵查的相關法律規定是什么
1、補充偵查的情況有兩種。
即如果是由公安機關偵查終結,人民檢察院審查之后,需要補充偵查時,既可以決定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決定自行偵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協助。
但是,如果是人民檢察院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的,則不能退由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2、根據《刑事訴訟法》中的相關的規定,對于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期限從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起訴之日起重新計算。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中決定自行偵查的,應當在審查起訴期限內偵查完畢。
3、補充偵查的次數不得超過2次。
這既指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也包括人民檢察院決定退回偵查部門補充偵查的案件。
4、經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目的在于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防止案件久拖不決,提高訴訟效率。
5、對于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發現犯罪嫌疑人沒有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將案卷退回公安機關處理;
發現犯罪事實并非犯罪嫌疑人所為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將案卷退回公安機關并建議公安機關重新偵查。
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經被逮捕,應當撤銷逮捕決定,通知公安機關立即釋放。
6、對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原偵查部門應當對案件的事實、證據和定性處理意見進行認真、全面地審查,分析研究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意見,根據不同情況,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我國法律中明確的對于案件退回補充偵查的情況進行了明確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是擁有這項權利的,對退回進行補充偵查的案件是需要在一定的期限之內完成的,并且對于退回偵查的次數也有限制,最多不能超過兩次,這是法律中的強制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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