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訴訟中止偵查規定是什么
刑事訴訟中止偵查規定是符合條件的情況之下是可以暫時的停止偵查活動。
中止偵查的適用條件是:
(1)犯罪嫌疑人長期潛逃,采取有效追捕措施仍不能緝拿歸案的;
(2)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病及其他嚴重疾病不能接受訊問,喪失訴訟行為能力的。
中止偵查及恢復偵查的程序是:
經檢察長決定,中止偵查;
中止偵查的理由和條件消失后,經檢察長決定,應當恢復偵查。
二、偵查行為包括哪些
在我國,偵查行為既包括偵查人員依法進行的專門調查活動,又包括為防止現行犯、犯罪嫌疑人繼續犯罪、逃跑、毀滅證據或自殺等而采取的強制措施。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我國偵查行為的體系,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詢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被害人,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物證、書證、鑒定、通緝、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等。
偵查終結偵查終結是指偵查機關通過偵查,認為案件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和應否對其追究刑事責任而決定結束偵查,依法對案件做出處理或提出處理意見的一項訴訟活動。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分別作出移送審查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處理決定。
(1)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處理: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如果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若該案應由上級或同級其他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也先移至檢察院,由檢察院審查決定。
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法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可以免除刑罰的,公安機關在移送起訴時,可以注明具備不起訴條件,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起訴或者不起訴。
對于偵查中發現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有其他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的,應當做出撤銷案件的決定并制作撤銷案件決定書,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并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2)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的處理:
人民檢察院對于自己立案的案件,偵查終結后處理基本與公安機關相似。
其不同之處是,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后的案件,對于符合提起公訴或者不起訴條件的案件,偵查部門制定“起訴意見書”或“不起訴意見書”,連同其他案卷材料一并移送審查起訴部門,由審查起訴部門進行審查,再根據審查起訴程序,做出提起公訴或不起訴的決定;
對于需撤銷的案件,由偵查部門直接報請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作出決定。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目前如果存在著一些犯罪行為的話,是可以由公安機關對此進行立案偵查,當然在偵查的過程當中如果發生一些特殊的情況導致沒有辦法繼續的偵查下去的話,是可以暫時的停止偵查,譬如說采取有效措施,不能夠將其捉拿歸案。
從上面的內容中我們可以知道,如果遇到刑事訴訟中止偵查規定是什么,偵查行為包括哪些?的問題我們應該知道怎樣去處理了。實際生活中我們可能會面對很多法律方面的問題,因此我們更應該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識,才能夠在面臨這些問題的時候更好的通過法律去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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