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33號)的規定, 交通肇事刑事責任是根據不同的事故責任來確定的。具體規定為:一、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 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2、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交通肇事罪及量刑意見,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二、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 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1、酒后、吸食 *** 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5、嚴重超載駕駛的;6、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三、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 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2、死亡六人以上, 負事故同等責任的;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四、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后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治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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