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待咨詢刑事案件的當事人時被問的最頻繁的問題諸如:“xxx被抓之后會被關多久?”、“什么時候可以取保候審?”、“案件什么時候到檢察院?”、“法院什么時候出結果?”等等......以下整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的相關規定帶你了解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及審判階段(一審、二審)的有關事項、適用范圍及期限。
一、◤偵查階段◢
?辦案機關拘留嫌疑人后至逮捕前辦案期限不超過37天,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為2—7個月
?注意把握“黃金37天”
所謂“黃金37天”,是指在偵查階段,偵查機關作出刑事拘留后至檢察機關作出批準逮捕決定之間的期限,即偵查機關呈請檢察機關審查批準逮捕前可對犯罪嫌疑人采取的最長羈押期限為30日,而檢察機關審查批捕期限為7日,得出“30+7”,在這期間檢察機關將最終決定是否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
而實行“捕訴合一”后,原則上由同一辦案部門的同一承辦人完成對本院管轄的同一刑事案件的適時介入、審查逮捕、延長羈押期限審查、審查起訴、訴訟監督等辦案工作,這說明承辦檢察官在審查批捕時很大可能會深入思考該案的可能走向,那么若能積極與辦案檢察官溝通有效的法律意見,爭取檢察機關作出不予批準逮捕并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的話,說明案件可能存在犯罪情節輕微或不構罪的可能性。
因此,應注意把握刑事拘留的“黃金37天”:當家屬收到刑事拘留通知書后,應及時向專業的刑事律師進行咨詢,結合自身經濟條件情況考慮委托律師全程跟進案件亦或是先委托律師到看守所會見一次在押的嫌疑人。通過律師會見及案情的梳理、分析、研究,律師會積極與偵查機關辦案人員及時溝通法律意見,向偵查機關提出法律意見或取保候審申請書,若偵查機關依然提起呈捕申請,則依法論證犯罪嫌疑人符合不予批準逮捕的情形,依法向檢察機關提交不予批準逮捕法律意見書,或視情況提交變更強制措施申請書,努力爭取階段性成果。
?法條詳文
《刑事訴訟法》第91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淮博普法 | 被刑事拘留后,犯罪嫌疑人會被羈押多長時間?,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刑事訴訟法》第119條: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刑事訴訟法》第156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刑事訴訟法》第157條: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刑事訴訟法》第160條: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應當對其身份進行調查,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是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于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確實無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起訴、審判。
《刑事訴訟法》第167條: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十四日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三日。對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對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282條:對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經被拘留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提請批準逮捕書后七日以內作出是否批準逮捕的決定;未被拘留的,應當在收到提請批準逮捕書后十五日以內作出是否批準逮捕的決定,重大、復雜案件,不得超過二十日。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290條:對不批準逮捕的案件,公安機關要求復議的,人民檢察院負責捕訴的部門應當另行指派檢察官或者檢察官辦案組進行審查,并在收到要求復議意見書和案卷材料后七日以內,經檢察長批準,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公安機關。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291條:對不批準逮捕的案件,公安機關提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復核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提請復核意見書和案卷材料后十五日以內,經檢察長批準,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需要改變原決定的,應當通知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的人民檢察院撤銷原不批準逮捕決定,另行制作批準逮捕決定書。必要時,上級人民檢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批準逮捕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送達公安機關執行。
對于經復議復核維持原不批準逮捕決定的,人民檢察院向公安機關送達復議復核決定時應當說明理由。
二、◤審查起訴階段◢
?審查起訴階段期限10天—6.5個月
?法條詳文
《刑事訴訟法》第172條: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刑事訴訟法》第175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三、◤審判階段(一審、二審)◢
?一審階段法定審理期限10日至6個月
?二審階段法定審理期限2至4個月
?法條詳文
《刑事訴訟法》第204條:在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一)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二)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三)由于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依照本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二項的規定延期審理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
《刑事訴訟法》第208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刑事訴訟法》第220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刑事訴訟法》第225條: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刑事訴訟法》第230條: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刑事訴訟法》第241條: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從收到發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刑事訴訟法》第243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的審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四、◤建議◢
建議家屬在面臨刑事案件時勿報僥幸心理認為在押人員到時候就會出來了。其實不然,一方面,羈押時長會因案件的簡易、復雜情況有所影響,短則幾個月,長則一年以上甚至更長。另一方面,如果長時間置之不理等到辦案單位自行處理,可能會錯過最佳的救援時間,也可能會錯過最有效的辯護時機。因此,律師介入刑事訴訟程序中的每一個階段都有著不容小覷的作用,干著急、瞎等待不如及時會見、積極跟進、有效辯護。
◤作者簡介◢
楊丹琴 專職律師
【專業領域】
各類合同爭議及其他疑難民商事案件、勞動爭議、刑事辯護。
免責聲明:本文系轉載自其它媒體,版權歸原作者所有;旨在傳遞信息,不代表本站的觀點、立場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需轉載,請聯系原作者。如果來源標注有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等其他原因不想在本站發布,來信即刪。
咨詢電話:18511557866
關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