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是區別于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一大類案件的總稱,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指控涉嫌違反了《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及法益,國家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進行立案偵查、起訴、審判并給予刑事制裁的案件。
按照起訴方式來作為區分的標準,刑事案件可以劃分為公訴案件和自訴案件,我們在日常所了解到的基本都是公訴案件,如故意殺人、聚眾斗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詐騙等罪名,自訴案件在司法實踐中所占據的比例較公訴而言可謂是少之又少,僅包括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公訴轉自訴的案件這三類。鑒于自訴案件占比較低,本文僅介紹一般刑事案件的基本流程。
一個完整的刑事案件路程需要經過偵查、審查起訴、審判三個階段,這三個階段所對應的國家機關分別是公安、檢察院、法院,這三個機關是互相獨立行使職權、互相協助、互相監督的關系。即一個刑事案件的開始至結束,是需要與以上三個機關打交道的。
一、偵查階段
偵查是公安機關的職權范圍。一般來講,除貪污、賄賂、濫用職權類犯罪外,絕大多數犯罪都是需要公安機關首先立案,并進一步展開偵查活動的。
公安機關在立案后,會傳喚嫌疑人做筆錄,之后會決定是否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刑事拘留。我過《刑訴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刑事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雖然法條中規定了哪種情況適用的延長時間是多久,但以上的時間段體現在司法實踐中基本都會用滿37天,即常被提到的“黃金37天”。這37天是偵查階段中極為重要的時間段之一,如果能夠在該37天中不被逮捕,那么對今后案件的一個走向有很大的幫助。可以說,一旦嫌疑人被逮捕,那么今后為其爭取無罪的難度就提升了不止一倍。其實在司法實踐中,許多案件都是處于民事經濟糾紛與刑事案件的交界點,如果能夠在37天內爭取取保候審,那么對整個案件在今后的定性走向方面都會起到很大的作用。許多嫌疑人的家屬在前期并沒有意識到這37天的重要性,往往會等到被逮捕后才委托律師,此時對于某些案件來講其實已經錯過了最佳時機。
被逮捕后,該案件還會交由公安機關繼續偵查,偵查的時間為兩個月,期滿后可以申請上一級檢察院延長一個月,期滿之后有特殊情況可以申請省級檢察院再延長兩個月,期滿之后對于可能判處十年以上的案件可以申請省級檢察院再延長兩個月。
總結來講,嫌疑人在偵查階段所花費的時間最長可達:
30天+7天+2個月+1個月+2個月+2個月=37天+7個月。
當然,以上所述僅是法律所允許的偵查階段的最長時間段,在司法實踐中公安機關一般會根據案件證據搜集的難易程度來適當的進行區別對待,并不會每一個案件都走滿上述的最長周期。在公安機關偵查結束后,公安即會將案卷和起訴意見書一并移交至檢察院,由此案件即進入了審查起訴階段。
二、審查起訴階段
公安在偵查結束后,會將偵查到的所有證據裝訂成冊以卷宗的形式移交到檢察院,此時案件就進入審查起訴階段了。在這個階段中,承辦檢察官需要做的工作就是查閱卷宗,形成意見,并形成起訴書將嫌疑人起訴至法院。
在審查起訴階段,案件會存在兩種情況:一種是案件被起訴至法院,繼續進行下一個流程;另一種是案件最終終結于該階段,即檢察院對嫌疑人做不起訴處理,通俗來講就是國家不會再告當事人了,此公訴案就此終結。一般來講能夠在審查起訴階段做不起訴處理的都是情節輕微的犯罪,如果能夠在此階段直接做不起訴處理,那么對當事人是最有利的,可以說既給國家節約了司法資源,又使當事人避免因為輕微的犯罪行為受到刑事處罰。
當案件由公安移送到檢察院后,檢察院會有一個月的時間進行審查,情況特殊可以延長半個月。在這個階段,檢察院有兩次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權力,每次退回偵查的時間是一個月,待補偵結束后案件再回到檢察院時會重新計算審查期限。綜合來講,一個案件在審查起訴階段所花費的時間最長可達:
審查1個月+延長15天+退查1個月+審查1個月+延長15天+退查1個月+審查1個月+延長15天=6個月15天。
以上所列舉的時間是可能花費的最長時間,并不意味著每個案件都會用滿上述半年多的期間。一般來講,對于案情比較簡單、證據比較充足的案件,檢察院并不會退查,通常會在45天內起訴至法院。但是對于案情復雜、涉案起數較多、嫌疑人多、賬目往來復雜等案件,檢察院會根據個案適當退查以補充證據材料、延長時間。之前檢察院由于案多人少會采取退查以延長時間的策略,但今年開始實行的“案件比”制度使得此策略已不能再隨意使用,因此在實踐中基本證據沒問題的都不會再退查,留給當事人和律師的時間也不再如之前一般充裕,對案件的時間節點的把握也變得極為重要。如果對所犯的罪行沒有異議,就可以向檢察院提出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檢察院會由此提出量刑建議,這對之后審判階段的工作有著很大的幫助。
三、審判階段
檢察院在對案件進行審查之后認為嫌疑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時,就會形成起訴書將嫌疑人起訴至法院,此后的階段就會改稱為被告人了。
審判階段是圍繞法院展開的刑事案件的一般流程介紹,所以庭審是極為重要的一個環節。在庭審中,公訴和辯護人會進行對抗,被告人在當庭回復法庭和公訴人的訊問時也可能會出現與之前在偵查機關所做的供述截然不同的回答,各種意料不到的情況都有可能發生,因此庭審是一個充滿著變化的環節。如果是事實沒什么爭議、已經認罪認罰的案件,那么庭審會表現得很和緩;但如果辯護人一方做無罪辯護或對重要案件事實有爭議,那么就可能在法庭上你來我往互相辯論幾個回合。
在庭審結束后,法官會擇期宣判。在判決送達后的十日內,被告人有上訴權,檢察院也有抗訴權。如果被告人不上訴、檢察院不抗訴,則一審判決生效;如有上訴或抗訴,則案件進入二審程序。按照法律規定,一審公訴案件需要兩個月審結,至遲不超過三個月,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再延長三個月。所以審判階段正常情況下都會花費六個月的時間。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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