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構成非法供應血液事故罪既遂一般會怎樣判
第三百三十四條非法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供應血液制品,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供應血液制品的部門,不依照規定進行檢測或者違背其他操作規定,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后果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其主要客體是國家對血液、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次要客體是公共衛生。
國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于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供應血液制品工作,制定了一系列的檢測、操作規定。比如《采供血機構和血液管理辦法》、《供血者健康檢查標準》、《供血漿者健康檢查標準》、《血液制品管理條例》等等,從而為血液、血液制品的采集、制作、供應工作建立了一整套的管理制度。然而,實踐中有些單位仍違反檢測、操作規定、不僅侵犯了國家對血液、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而且往往會產生危害他人身體健康的嚴重后果。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因此,本法增設了本罪,有利于抑制這類單位犯罪活動。
本罪侵犯的對象是血液和血液制品。血液是指用于臨床的全血、成份血和用于血液制品生產的原料血漿。血液制品,則是特指各種人血漿蛋白制品。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供應血液制品時,不依照規定進行檢測或者違背其他操作規定,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的后果。
本罪屬于實害犯。只有實際上造成了危害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的后果,才能構成本罪。至于何謂“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后果”,法律沒有明文規定,通常是指由于血液或血液制品的質量問題而致使不特定受血者、使用者正常的生理機能遭受嚴重損害,或者由于采血器材、醫療器械材料的衛生清潔問題,或采血制血的具體技術、手法問題而導致供血者、受血者等正常的生理機能遭受嚴重損害。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必須是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的有權從事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供應血液制品活動的單位,包括采供血機構和血液制品生產單位。采供血機構,是指采集、儲存血液,并向臨床或血液制品生產單位供血的醫療衛生機構,分為血站、單采血漿站和血庫。血站、單采血漿站是由衛生行政部門設置的衛生事業單位。血液制品生產單位,是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而從事制作、供應血液制品的單位。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表現為過失,即依法從事血液采集、供應或血液制品制作、供應的單位,應當預見到本單位不依照規定進行檢測或者違背其他操作規定的行為,可能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的后果,但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他人身體健康遭受損害的后果。
本罪的構成要件中,客觀行為的范圍非常大,如違規反復使用一次性采血工具、擅自更改血液制品制作工藝或質量標準、血漿采集不規范等等。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主觀上為故意,牟取非法利益為動機。
希望通過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識,應該已經幫助您解決構成非法供應血液事故罪既遂一般會怎樣判相關的法律問題了。其實生活中處處都存在著法律方面的問題,所以我們應該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這樣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問題時不知道如何去解決了。我們還整理了很多其他法律方面的知識,希望可以為您提供幫助。
咨詢電話:18511557866
關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