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刑事案件,大都需要公安機關的偵察后檢察院公訴,然后法院判決定罪量刑送監獄,當然也有特殊的情形,比如自訴案件可直接到法院起訴,比如監察委調查的案件可直接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今天小編就給大家說說一般的刑事案件到法院后要經歷哪些過程,具體量刑方面是怎么的,比如判處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最重具體是怎么樣的流程。
刑事案件一般進入法院就是檢察院提起公訴,檢察院首先通過公訴部門向法院立案庭申請立案,法院立案庭負責受理檢察院公訴的人員講案件立案后轉交相應庭科室,一般都是轉到刑庭或者少審庭,因為這兩個庭是辦理刑事案件的,然后再有庭長把案件具體分給相應的員額法官,這個具體怎么分每個院都不一樣,案件分到具體承辦人后,有承辦法院進行下一步的操作,比如對接材料,送達文書等一系列的工作,到這里算是案件進入法院并確定了承辦人,接下來就是定期開庭審理的問題了。
那么進入審理階段后,被告要經歷哪些過程呢,被告的罪到底該負擔什么樣的責任,具體用不用坐牢,坐幾年牢有誰決定呢,接下來小編繼續給大家說。
案件確定承辦人后,承辦法官一般情況下要根據情況組成合議庭,比如說一身案件可以是法官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承辦法官要做的就是閱卷,對這個案件整體有個全面的了解,還可以通過提審的方式進一步了解案情,然后確定開庭時間,通過開庭對本案整體進行把我,比如通過控辯雙方的辯論,證據的出示等進一步查明案情,對整個案件的情況做深入的了解。
開完庭后,承辦人可以召集合議庭對本案進行和議,就針對本案的爭議事項進行討論,商量決定,我國法律對合議庭制度有嚴格的要求一個刑事案件從起訴到判決需要經歷哪些過程 有罪沒罪誰決定,比如重大程序問題,承辦法官會交由合議庭商量決定,例如案件是否公開審理,證人、鑒定人出庭問題,對被告人變更強制措施等等。比如重要的事實和證據問題,具體包括定罪事實和量刑事實比如法律適用問題。比如定罪量刑問題,合議庭是單數,意見不統一的時候采取多數人的意見,但是不同意見也是需要寫入合議筆錄。
刑事案件一般到了這個階段,基本上怎么判,判多少年,有沒有罪就確定了,也就是說真正決定刑事案件這些問題的是合議庭,合議庭的意見對被告的影響是非常大的。當然還有個特殊的程序就是審委會,一般的刑事案件由承辦法官或者合議庭直接作出。對于疑難重大復雜案件、適用法律方面存在重大分歧案件,合議庭會提請院長決定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這個時候的結果,就要決定于審委會的意見了,不過這種情況一般比較少,真正決定案件具體量刑的還是合議庭,為什么這么說呢,因為向審委會匯報還是合議庭先拿個意見后再向審委會匯報的。
最后就是承辦人根據合議庭意見,制作判決書,送達雙方,然后結案,刑事案件法院審理程序結束,這就是整個案件在法律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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