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規定累犯能否取保候審?
累犯一般情況是不可以取保候審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規定,對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嚴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下列情形除外: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法定其他情形。前罪所判刑罰和后罪所判刑罰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有期徒刑以上”包括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邏輯上無期徒刑和死刑不存在執行完畢的情況,但是根據我國減刑和假釋的制度,以及憲法中規定的赦免的制度,以上兩個刑種有可能出現累犯的情況。應當指出,前罪刑罰是已經被實際判處并執行完畢的,是種已然刑罰,而后罪刑罰是尚未被實際判處的,只是種估計,如果后罪沒有被實際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犯罪人不能構成累犯。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八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審: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
第八十二條
對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嚴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規定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情形的除外。
二、取保候審的條件是什么樣的?
取保候審是強制措施中對人身的強制程度較輕的一種,適用取保候審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對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的;
(4)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逮捕而證據還不充足的;
(5)法定羈押期限屆滿尚不能結案的;
(6)提請逮捕后,檢察機關不批準逮捕,需要復議、復核的;
(7)移送起廣播后,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復議、復核的;
以上七個條件只要具備其中之一就可以適用取保候審。
三、累犯量刑情節是什么?
法定量刑情節,就是法律限定的能夠從重、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節,比如對于累犯,應當從重處罰,所謂酌定量刑情節,就是指法律無明確限定,法官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決定的量刑情節,比如被告人家里有老人需要照看,從輕處罰等。
累犯量刑情節從嚴幅度比例: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40%。
對于未成年人累犯以及防衛過當、避險過當構成累犯,法官可以行使裁量權在接近規定幅度下限從重處罰。
《刑法》第六十五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時候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對于累犯,應當綜合考慮前后罪的性質、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時間的長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輕重等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40%。
對于累犯,應當綜合考慮前后罪的性質、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時間的長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輕重等情況,確定從重處罰的幅度。
(1)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不滿一年又重新犯罪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40%;
(2)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已滿一年不滿三年又重新犯罪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30%;
(3)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已滿三年不滿五年又重新犯罪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20%。
法律規定累犯能否取保候審,在上次文章當中已經給出了否定的答案,并不是任何情況之下都是可以采取取保候審措施的,這也是需要根據要根據我們國家相關法律當中的規定來作出判斷的,累犯的社會危害性是很大的。所以不能夠取保候審。希望本篇文章內容能夠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他相關問題可以點擊下方“立即咨詢”按鈕,咨詢律圖網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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