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審需要經過哪些部門
取保候審需要經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部門的審核批準。
取保候審,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
它通常對犯罪較輕,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對其行動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采用。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二、取保候審期滿以后怎么處理
1、取保候審即將到期的,執行機關應當在期限屆滿十五日前書面通知決定機關,由決定機關作出解除取保候審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并于期限屆滿前書面通知執行機關。執行機關收到決定機關的《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通知后,應當立即執行,并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決定機關。
2、被取保候審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中相關規定的,也沒有故意重新犯罪的,在解除取保候審、變更強制措施或者執行刑罰的同時,縣級以上執行機關應當制作《退還保證金決定書》,通知銀行如數退還保證金,并書面通知決定機關。
3、執行機關應當及時向被取保候審人宣布退還保證金的決定,并書面通知其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三、取保候審期限是多久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在人民法院二審期間,犯罪嫌疑人羈押期已經超過一審法院所判處的有期徒刑的,也適用取保候審。犯罪嫌疑人、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四、取保候審變更為逮捕的條件是什么
1、被取保候審人企圖自殺、逃跑。逃避偵查、審查起訴的;
2、被取保候審人實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干擾證人作證行為,足以影響偵查、審查起訴工作正常進行的;
3、被取保候審人未經批準,擅自離開所居住的市、縣,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兩次未經批準,擅自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的;
4、被取保候審人經傳訊不到案,造成嚴重后果或者經兩次傳訊不到案的;
5、在取保候審期間故意實施新的犯罪行為;
6、應當逮捕但因患有嚴重疾病或正在懷孕、哺乳自己的嬰兒而未逮捕,疾病癥愈或者哺乳期已滿的。
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就可以提出申請,進過公安機關、檢察院和法院的審核批準后,犯罪嫌疑人就可以在居住地執行。如果對于取保候審需要經過哪些部門的問題還有其他疑問的話,可以點擊下方“立即咨詢”按鈕,為您提供專業法律知識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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