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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黃錦恒,畢業于廣西大學,專業研究中國腐敗問題。
《刑法修正案(九)》及《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規范性文件陸續出臺,對貪污賄賂犯罪的治理有了較大的改變:大幅度提升了貪污受賄罪的立案標準、量刑標準,降低了貪污賄賂案件突破的壓力;新增罰金刑,增加了違法犯罪成本;新增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犯罪的法條,擴大了打擊覆蓋范圍。
對行賄犯罪的懲罰措施也有了較大的改變,對反貪辦案影響最大的當屬第三百九十條第二款“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其中,犯罪較輕的,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較之前的“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或免除懲罰”,大幅提升了處罰行賄罪的數額,同時提高了免去處罰的標準,意味著今后處罰行賄犯罪,以“刑事處罰為原則,免除懲罰為例外” 。
在過往的辦案中,反貪辦案之所以能夠牽出大量的窩案串案,很大程度上與訴辯交易有關,有“可以免除處罰”的法定量刑情節,打消了行賄人的顧慮,鼓勵他們揭發犯罪。
而今,將“丹書鐵券”的適用標準大大提高,一方面將提高行賄人的犯罪成本,另外一方面將提高辦案的成本,必然引起行賄人的恐慌和顧慮,增加突破案件的難度。
如何破解新法帶來的難題,值得我們反貪人好好研究。
犯罪分子拒絕配合的心理原因有很多種。新法修正后,絕大部分的行賄人拒絕配合是因為畏罪心理,擔心供述后會造成不良的后果。
特別是單位犯罪,如果被處以刑罰,極可能對單位造成毀滅性的打擊,如喪失資質、吊銷執照等。如果不能免除刑事處罰,對行賄人而言,不供認的后果優于供認后果。
新形勢下,我們要開始適應行賄人對抗審查的新常態。新常態下,如何才能快速突破行賄人呢?以下幾個方案可以供大家參考:
1
以毒攻毒
搜集行賄人相關罪證,用更大的恐懼毀滅恐懼。
行賄人之所以行賄,是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謀取不正當利益的過程往往也觸犯了其他法律,相關聯的犯罪證據比較容易固定。
如果能夠搜集行賄人的其他罪證,必然給他造成巨大的壓力,讓其作出選擇,從而迫使其認罪。
比如在工程建設領域,在受賄人答應關照后,往往有行賄人去圍標,然后獲得工程的承建權,圍標串標行為就是犯罪活動;
再如,行賄人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受賄人財物,受賄人的行為可能構成濫用職權犯罪,那么行賄人的行為也可能構成濫用職權的共犯。
2
圍魏救趙
圍魏救趙,搜集其他利益相關人的罪行。
賄賂犯罪往往不是一個利益體的犯罪團伙,一些涉案金額較多的行賄人因時間問題有時候不一定親自去行賄,吩咐其親朋好友代勞。
審訊時,從外圍突破,以此施壓,往往也會讓行賄人妥協。這也許是中國人與生俱來的義氣情結!
筆者曾經處理過一個案件,行賄人打算拖延至逮捕期限屆滿之時,后來筆者提出其某個親戚也涉嫌共同行賄犯罪已經被取保候審,如果不承認犯罪行為,將改變對其親屬采取的強制措施,該行賄人的心理防線很快被突破。
3
不檢證據
注重搜集其不檢點行為的證據。
行賄人一般為事業較成功的人士,很大一部分人對其名聲的重視程度大于其暫時的人生自由。
通過特定手段搜集行政處罰、開房記錄等信息,或者恢復手機、電腦等電子設備中的電子數據,搜尋不檢點的私生活信息。如果能夠合理使用這些證據,能夠發揮四兩撥千斤的功效。
筆者曾遇到一個行賄人,行賄了區區幾萬元,但是好說歹說就是不肯承認,筆者根據前期材料,偶然發現其居住在本地,但近段時間的中午頻繁到酒店開房,筆者斷定其私生活可能存在不檢點的行為,以此為攻擊點,聲稱有酒店視頻,很快就讓行賄人繳械投降。
4
刑事政策
注重新法中“犯罪較輕的,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及刑法中自首、立功等政策的應用。
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的,該表述內涵是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情形的應該這么來認定:
1、主動交待辦案機關未掌握的重大案件線索的;
2、主動交待的犯罪線索不屬于重大案件的線索,但該線索對于重大案件偵破有重要作用的;
3、主動交待行賄事實,對于重大案件的證據收集有重要作用的;
4、主動交待行賄事實,對于重大案件的追逃、追贓有重要作用的。
以此來教育行賄人,有理有據,減輕行賄人的思想負擔,對突破案件都有作用。
筆者今年辦理的一個案件中,行賄人知道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超過一百萬將面臨超過五年的處罰,但又面臨審訊人員的強大壓力,遲遲不肯吐完其行賄的事實,筆者通過鼓勵其立功,并告訴其只要有立功就有機會緩刑,大大的降低其心理負擔,很快交代向其他人行賄的事實。
5
先禮后兵
先禮后兵,留條出路讓其選擇。
在到案方面,如果行賄人在當地較有影響力或有固定資產公司,可以先禮后兵突破行賄人必備技能,通過中間人等形式請其過來進行配合調查,保證其是主動到案。如果能如實交代,那么就有可能符合自首條件,有可能免于處罰。相信突破起來就容易得多!
其次,行賄人的信息往往也很廣或者認識其他行賄人,供述其他行受賄信息或者幫助尋找督促其他行賄人到案,都可以構成立功(同案犯除外)。
6
訴辯交易
適當的訴辯交易。
從《刑法修正案(九)》的立法原意來說,立法機關是希望能夠全方位打擊行賄犯罪,避免訴辯交易。
但是賄賂類犯罪畢竟是以“口供為王”的犯罪類型,如果不能獲取雙方口供,即便一方認罪,也定不了罪。
因此迫不得已時,訴辯交易未嘗不是一種善意的妥協。妥協可以是有多角度的,以前注重在罰與非罰方面去交易,筆者認為在已經立案的情況下,可以考慮從是否存在不正當情節方面、起訴數額、人員等方面進行交易。
7
精化初查
進一步精細化初查,為審訊做好準備。
要能夠找準突破口,充分的前期調查必不可少。特別是上述的其他罪行、不檢點行為等都需要有初查才能搜集到。
將初查做細做足,擺出充分的證據,也是快速突破的有效途徑。如對于大額行賄款,往往能從銀行賬號、公司賬戶中尋找端倪。
8
部門配合
加強與相關部門配合,爭取審問時間。
一方面爭取審訊時間:審訊突破需要一定的時間進行,偵訊高手如果沒有充分的時間進行審訊,也不一定能夠有效果,最有效的審訊時間是送去看守所之前,如何爭取多一點時間進行審訊。
我們可以多與其他部門要時間。以前偵查部門常與紀委進行配合,其實行賄人也可以由紀委先進行初步調查,再由反貪部門進行調查,期間可以抽出更加多時間來審訊;
如果審訊其他部門的行政違法行為,也可以通過其他部門調查為主,反貪部門派員參與調查為輔,時間成熟時再移送偵查機關進行調查,這樣可以爭取寶貴的審訊時間。
另一方面,與行政管理部門加強溝通,善于從行政處罰的方式進行打擊違法行為。相對于行賄罪來說行政違法的證據卻比較容易固定,當行政處罰對其造成的影響大于供認帶來的影響時,部分行賄人會選擇供述。
9
精密審訊
審訊工作精密化。
以往的審訊工作往往缺乏一定的計劃性、協調性,一人一套,以“群毆”“狂轟濫炸”的方式進行突破。
這一套路已經被證明是落后而低效的方式,要快速突破案件,必須有嚴密的審訊方案、強有力的審訊組織、充分的溝通,有針對性的、有謀略的進行。
10
案例示范
加強與當地法院溝通,樹立一些較好的案例。
相較于抽象的法律,嫌疑人樂意對比當地其他被處罰的犯罪人員,如果覺得是可以接受的范圍,一般也愿意承認。
通過量刑建議等方式與當地的法院溝通,在量刑維度,將被告人的認罪態度作為重要的參考因素,對一些認罪態度好,在可能情況下,從輕處罰;對于認罪態度差的、翻供的,要與認罪態度好的保持一定的差距,營造認罪優于不認罪的司法環境。
11
舊法適用
針對《刑法修正案(九)》生效前的行賄案,仍然可以適用舊法。根據刑法的從舊兼從輕原則,但凡在《刑法修正案(九)》生效前實施的行賄犯罪,仍然可以適用舊法,審訊時可以以此來做思想工作,盡量減輕其思想負擔。
以上一些做法都是筆者在實踐中的總結,相信反貪之家的各位同仁也有很多好的方式方法,歡迎大家留言說說你們都是怎么突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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