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很多人都在自己的朋友圈看到過這樣的信息:今晚6時開始,XXX市的探頭全部啟動,集中專項整治酒后駕駛。今年X月X日起,考駕照費用只要3800元!......這些消息讓很多沒腦子的人一看,都不核實一下就直接轉發,一時人心惶惶。
傳播速度快、渠道通暢已經讓微信“朋友圈”成了謠言的溫床,造謠傳謠的戲碼幾乎每天都在上演。不管是偽科學命題,還是無中生有的尋人啟事,都說得有鼻子有眼,難辨真偽。微信也被大家調侃為“稍微信一點兒”。
孩子“丟了十余次”
“新版人民幣將上市”,“放了3天的開水會致癌”,朋友圈里經常能看到一些驚世駭俗的“假”消息,雖然有些在很早以前就有專家出來辟謠,且在網上隨便一搜就能搜到,但還是有很多人會隨手轉發。
朋友圈的謠言大致分為幾類:
哭爹喊娘尋關注,以尋人、尋物為主要內容 “今天上午一個三歲多小女孩在怡馨家園小區附近被拐走,大人都急瘋了,有知情者望告知,萬分感謝!”可是搜索聯系人“鄭春蓉”的名字,會發現她在十幾個城市都丟過孩子。
愛心傳遞熊貓血、尋找失蹤孩子、家中失火,編造此類消息已經成了騙取同情和關注的一種重要手段,也有不法分子借此實施詐騙。
假冒官方發消息 好事者多是聯系焦點事件編造謠言,危言聳聽,蓄意傳播緊張情緒。“某城市十多名KTV小姐染上艾滋病”,“6名越獄逃犯殺害多名女性、搶奪財物后潛逃至某市”,云南“3·01”暴恐事件發生后,“暴恐分子身上裝有昆明至某地的機票”等傳言在多地被改換城市名之后大肆傳播。
此類消息的特點是描述繪聲繪色【網絡法律】在朋友圈,即使你不是造謠者,細節生動,情感飽滿,句式肯定,而且多是帶著冒死泄露秘密那種大無畏而又悲愴的語氣。讓人有種被泄露了天機的錯覺。
以健康名義“科普” “路燈桿數字能定位”“兩邊乳房不對稱,易得乳腺癌”“長期便秘是腸癌的先兆”等不少打著“微健康”名義傳播的知識帖,成了誤導人的“偽健康”毒藥。不明真相的群眾經常自以為得了靈丹妙藥,著急地轉發給身邊的朋友。
靠恐嚇和迷信騙關注消息內容倒是其次,但標題或文末一定帶有誘導或威脅性語言“今天某某日,轉了家人長壽”“是中國人就轉起”“看了要轉發,不發死全家”等等,讓你轉也不是,不轉也不是。
微信自潔機制弱
復旦大學新聞學院教授朱春陽總結了幾個朋友圈謠言的共同特點—看上去很激動人心;具有煽動性;立場非常堅定,而且基本都圍繞著人們關心的話題;沒有標注時間;沒有準確的消息來源。
他說,其實很多謠言很容易判斷,比如上文提到的暴恐分子的謠言,誰有能力知道這么秘密的消息,不愿透露信息來源,又沒有官方消息證實?走失孩子的尋人啟事,大多沒有標注具體時間,而是用今天、昨日等時間代詞的一般都是假消息。“謠言一般都是很模糊的,而且喜歡用非常肯定的句式來回應懸而未決的問題。”朱春陽說。
朋友圈為什么會變成謠言集散地,他認為,理由主要是三點。第一,朋友圈是基于朋友間信任的轉發,更容易被相信。第二,微信的私密性較強,自清潔機制較弱,和微博相比,一條信息即使被辟謠,能看到的人也非常有限。第三,和公眾媒介素養不足有關。“會不會轉發謠言和每個人接觸信息和處理信息的能力有很強的關系。很多個體缺乏獨立判斷的能力,而是習慣盲從,謠言才會迅速擴散”。
但是,對于謠言的出現和傳播,朱春陽倒不認為是“一件徹頭徹尾的壞事”。以前人們普遍愿意相信被公開傳播的信息。但是這種對媒體徹底信任的狀態如果持續下去,萬一有一天出現了謠言,后果會是非常可怕的。反而如今,對謠言識別的過程實現了獨立判斷的可能。反過來說,一些涉事機構故意隱瞞信息的情況屢有發生,導致社會形成了一種心理,認為那些佯裝被泄露出的內容可能是真的。因此,盡早恢復主流媒體和官方信息通道的高信任度,也是消除謠言的重要方面。
至于在網上傳播謠言的原因,朱春陽分析,除了獨立判別能力低,還可能是出于商業目的,或者純粹想發泄一下,“另外,從社會心理角度來解讀,可能有人把傳播這些消息當成了一種自我調適的出口,愿意相信的東西在這里出現了,即使看上去不那么可信,也先傳了再說。真假在其次,情緒才是重要的。”
微信傳謠也要擔責
那么,在朋友圈造謠或者傳謠是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北京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孟建坡律師表示,這是肯定的。2013年9月,兩高出臺《關于審理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前者規定:編造恐怖信息,傳播或者放任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應認定為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明知是他人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應認定為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后者則明確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等犯罪的認定及處罰問題,同時明確了“情節嚴重”嚴格量化的入罪標準,即“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
“在朋友圈也一樣,即使不是造謠者,一條謠言如果被轉發超過500次就必須要承擔法律責任。”孟建坡律師解釋,這樣的傳謠,即使不是故意,也是一種過于自信或者放任的過失,沒有考慮到信息發送的后果。雖然微信相比微博甄別信息轉發量的難度要更高,但是如果問題嚴重,電信部門、公安部門、網警是完全能夠追根溯源,找到每一個造謠和傳謠者的。
上海利好律師事務所張玉光律師指出,從目前警方破獲的網絡制造傳播謠言違法犯罪案件情況看,網絡謠言的制造者主要是兩類人群。第一類是名人或者意見領袖,背后可能是網絡公關公司、網絡炒手在操盤,目的是造謠炒作牟取利益。
另一種人出于好奇、玩笑或泄私憤的情緒,制造或改編各種網絡謠言。雖然有些人覺得微信的受眾只限于朋友圈沒有外人,不是對外傳播,出于開玩笑的心態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或者污辱誹謗信息,但這些信息肆意傳播,一旦造成不良后果,即使捏造者、傳播者都不是主觀故意,也可能會被追究刑責。孟建坡律師強調:“即使是愚人節玩笑也是需要適度的,否則可能會受到相應的懲處”,這是西方的節,中國并不認可,對別人的傷害達到一定量,量變就可能引起質變。如果編造恐怖或污辱誹謗信息或明知是編造的信息而故意傳播,造成侵犯公民個人名譽權,侵犯法人商譽,或擾亂公共秩序的,將承擔相應的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責任。
審核/辛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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