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審1000保證金嚴重嗎?
1、被取保候審者被要求支付1000元的保證金,通常情形下意味著刑事案件不嚴重。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
取保候審的決定機關應當綜合考慮保證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審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性質、情節,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被取保候審人的經濟狀況等情況,確定保證金的數額。
提供保證金的人應當將保證金存入執行機關指定銀行的專門賬戶。
2、取保候審可能需要繳納一千元的保證金。
采取保證金形式取保候審的,保證金的起點數額為一千元。決定機關應當以保證被取保候審人不逃避、不妨礙刑事訴訟活動為原則,綜合考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情節、性質,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濟狀況,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等情況,確定收取保證金的數額。
3、被取保候審也并不一定需要繳納保證人,若是不繳納保證金,則需要提供保證人。
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決定取保候審的,應當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對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決定取保候審的,不得同時使用保證人保證和保證金保證。
二、取保候審的保證金需要一次性繳納嗎?
1、取保候審的保證金需要一次性繳納。
決定機關作出取保候審收取保證金的決定后,應當及時將《取保候審決定書》送達被取保候審人和為其提供保證金的單位或者個人,責令其向執行機關指定的銀行一次性交納保證金。
決定機關核實保證金已經交納到執行機關指定銀行的憑證后,應當將《取保候審決定書》、《取保候審執行通知書》和銀行出具的收款憑證及其他有關材料一并遞交執行機關執行。
2、繳納的保證金會被沒收。
被取保候審人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依法應當沒收保證金的,由縣級以上執行機關作出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的決定,并通知決定機關;對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同時提出變更強制措施的意見,連同有關材料一并遞交決定機關。
三、判刑以后能取保候審嗎?
1、判刑以后不能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一般是在偵查、起訴、審判三個階段可以申請的,也就是案件沒有辦理完結前申請的。只有犯罪嫌疑人才可以辦理取保候審,取保候審的意思就是人先保出來等待法院判決嫌疑人是否有罪。判決以后的人,那就不是犯罪嫌疑人,而是罪犯或者叫做犯人,不再適用取保候審。
2、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公安機關等在同意取保候審申請的時候,可能會要求被取保者支付一千元以上的保證金,具體支付多少金額,與刑事案件的犯罪性質等有關。如果對取保候審1000保證金嚴重嗎還存在其他的疑問,可通過點擊下方“立即咨詢”按鈕,我們會匹配專業律師為您解答問題。
咨詢電話:18511557866
關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