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拘禁多久才算構成犯罪?
非法拘禁二十四小時以上,可能會被認定為構成犯罪具體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案(第238條)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利用職權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續時間超過24小時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實施捆綁、毆打、侮辱等行為的;
4、非法拘禁,致人傷殘、死亡、精神失常的;
5、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無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二、非法拘禁罪與刑訊逼供罪的區別是什么?
1、非法拘禁罪與刑訊逼供罪的區別包括主體要件不同、犯罪對象不同等。
(1)主體要件不同。前者是一般主體,后者只能是國家司法工作人。
(2)犯罪對象不同。前者是一般公民,后者只能是被控有違法犯罪行為的犯罪嫌疑人。
(3)犯罪行為表現和目的不同。前者是以拘禁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后者是對犯罪嫌疑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如果兩罪一起發生,互有關聯的,一般應按牽連犯罪從一重罪處理。非國家工作人員有類似“刑訊逼供”等關押行為的,不定刑訊逼供罪,可以非法拘禁罪論處。
2、非法拘禁罪與非罪的界限
(1)劃清一般非法拘禁行為與非法拘禁犯罪。非法拘禁行為,只有達到相當嚴重的程度,才構成犯罪。因此,應當根據情節輕重、危害大小、動機為私為公、拘禁時間長短等因素,綜合分析,來確定非法拘禁行為的性質。
(2)劃清違法拘捕與非法拘禁罪的界限。兩者的區別主要在于違法拘留、逮捕是違反拘留、逮捕法規的行為,一般是司法人員在依照法定職權和條件的情況決定、批準、執行拘捕時,違反法律規定約有關程序、手續和時限,并不具有非法拘禁的動機和目的。如:一般的超時限報捕、批捕;未及時辦理、出示拘留、逮捕證;未依法及時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屬或單位;未先辦理延期手續而超期羈押人犯的等,都不構成非法拘禁罪。因各種客觀因素造成錯拘、錯捕的,也不構成犯罪。
雖然現行法明確規定了非法拘禁是一種違法行為,但是并非所有實施了非法拘禁行為的公民,都一定會被認定為犯了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行為,只有達到相當嚴重的程度,才構成犯罪。具體達到什么車程度才被認定為是犯罪,則需要法院審理糾紛案件后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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