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規定幫信罪如何定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幫助,情節嚴重的,會被認定為犯了幫信罪。情節嚴重的情形具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幫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為三個以上對象提供幫助的;
(二)支付結算金額二十萬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廣告等方式提供資金五萬元以上的;
(四)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
(五)二年內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受過行政處罰,又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的;
(六)被幫助對象實施的犯罪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確因客觀條件限制無法查證被幫助對象是否達到犯罪的程度,但相關數額總計達到前款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標準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應當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二、幫信罪不知情成立嗎?
1、在不知情的情形下實施幫信行為,并不會被認定為是犯了幫信罪。
幫信罪的主觀方面為故意,即明知自己為他人實施的信息網絡犯罪提供幫助的行為,會給國家的信息網絡管理秩序造成損害,仍然希望或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此外,本罪還要求行為人必須明知他人在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既包括行為人明確知道,也應包括行為人應當知道。
2、綜合判斷主觀明知,重點審查行為人提供信用卡或轉賬的行為是否具有正當理由。
行為人是否具有正當理由不能僅憑其供述和辯解,應結合行為人的認知能力、既往經歷、交易對象、與被幫助對象的關系、提供幫助的時間和方式、獲利情況等方面綜合認定。以行為人提供信用卡等網絡支付工具為例,從行為人認知程度、既往經歷方面來看,如果行為人20多歲,正常上學畢業,對信用卡的常見用途充分了解。從行為方式方面來看,行為人專門辦理手機卡,綁定并開通大額轉賬功能的信用卡,銀行工作人員明確告知其信用卡不得出租、出讓和買賣,行為人仍繼續辦理。
三、成立幫信罪以上游行為構成犯罪為前提嗎?
1、成立幫信罪以上游行為構成犯罪為前提。
無論是“幫信罪”還是“掩隱罪”,都以上游行為構成犯罪為前提。“幫信罪”和“掩隱罪”客觀方面都是為上游犯罪提供一定的幫助,犯罪行為存在交叉重合。“幫信罪”客觀上表現為提供技術支持、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掩隱罪”客觀上表現為提供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飾、隱瞞。如果以“轉移、收購、代為銷售”的方式為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或者為掩飾、隱瞞行為提供技術支持,犯罪行為就出現交叉重合。但如果能證明行為人與上游犯罪有通謀,則“幫信罪”與“掩隱罪”所有的客觀行為都可歸入詐騙罪的客觀行為。
2、行為人的主觀故意內容直接影響行為定性,決定行為是構成詐騙罪共犯抑或“幫信罪”、“掩隱罪”。
(1)主觀明知方面,“幫信罪”明知他人實施信息網絡犯罪,“掩隱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在上游行為是利用信息網絡實施“掩隱罪”的情形下,“幫信罪”與“掩隱罪”的故意內容就會出現部分重合,主觀明知程度成為區分二罪的關鍵。
據此,需要查明行為人對上游犯罪的行為、性質是否明確知道并自愿提供幫助,或者行為人與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存在事前通謀。如果行為人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而為其提供信用卡、通訊工具等行為予以幫助,或者幫助轉賬、套現;或者行為人與上游電信網絡詐騙團伙之間在一段時間內形成較為穩定的配合關系,提供信用卡、通訊工具、轉賬、取現行為與詐騙行為呈現交替重疊、循環往復的狀態時,可以認定詐騙罪共犯。
(2)如果證據雖然不能證明行為人是詐騙罪共犯,但能證明行為人明知是上游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仍提供轉賬、套現、取現或為此提供技術支持等幫助的,可以認定“掩隱罪”。只有在既不能證明是詐騙罪共犯,也不能證明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情況下,如果行為人明知上游是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的,則認定為“幫信罪”,否則可能不構成犯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等技術支持等的幫助,就有可能會被認定為是犯了幫信罪。如果對幫信罪如何定罪還存在其他的疑問,可通過點擊下方“立即咨詢”按鈕,我們會匹配專業律師為您解答問題。
咨詢電話:18511557866
關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