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持續犯的共犯拒不認罪會定罪嗎?
持續犯的共犯拒不認罪也會定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五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會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二、持續犯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1、持續犯是一個行為,因為主觀上持續犯具有對于一個犯罪行為的故意,盡管具有長時間實行的性質,但都是為了達到其犯罪的目的。行為具有這種延續性,但不能由此認為是數行為。例如非法拘禁,拘禁一天是一個行為,拘禁一年也是一個行為,只是行為延續時間長短不同而已,并不涉及行為的單復數問題。具有一個行為是持續犯成立的前提條件,如果是數行為,那就不可能是持續犯。
2、持續犯是持續地侵害同一個法益,如果其所侵害的是法律所保護的不同權益,就不可能是持續犯。
3、持續犯是在犯罪既遂即完全齊備某種犯罪的全部構成要件以后,犯罪狀態仍然處于持續之中。不僅是犯罪狀態的持續,而且同時也是犯罪行為的持續。
4、持續犯是犯罪行為在相當長的時間里持續地存在,而且是不間斷地存在。
三、對共犯的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二十六條【主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于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二十七條【從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八條【脅從犯】對于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九條【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于教唆犯,會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共犯是指兩人以上實施的刑事犯罪,在刑事案件中,對主犯和從犯的量刑是不一樣的,比如從犯認罪,但是主犯拒不認罪的,并不影響對從犯的量刑,事實上,主動認罪認罰,在量刑的時候是會從寬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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