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審后會監外執行嗎?
會監外執行,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公安機關決定取保候審的,應當及時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執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的,應當區別情形辦理:負責執行的縣級公安機關接到有關材料后,對采取保證人擔保的,及時指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派出所執行;對采取保證金保證的,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人交納保證金,并指定其居住地的派出所執行。
具體執行的派出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監督、考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有關規定;監督保證人履行保證義務;被取保候審人違反應遵守的規定及保證人未履行保證義務的,及時告知決定機關。在取保候審執行過程中,如果被取保候審人違反有關規定,應當根據情況處理,即沒收保證金的部分或全部,并區別情形,責令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變更強制措施。對沒收保證金的,經審核后,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并簽發《沒收保證金決定書》。
二、取保候審由誰決定?
根據法律規定,公、檢、法機關都有權采用取保候審。在程序上又分為:
1、公、檢、法機關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直接主動地采用取保候審;
2、根據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所聘任的律師的申請或者根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申請,決定取保候審。
可見,取保候審的決定權在公、檢、法機關。決定取保候審后,由辦案人員填寫取保候審決定書和取保候審通知書,經部門負責人審核,由領導簽發。再由承辦人員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保證人宣讀取保候審決定書,告知其各自應當遵守的規定及承擔的義務,違反規定和義務所應承擔的法律后果等,并要求其出具保證書并簽名或者蓋章。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審的申請書后,應當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復。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應當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檢察院檢察長或者人民法院院長批準,并簽發《取保候審決定書》和《執行取保候審通知書》,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
取保候審和監外執行是適用于不同階段的兩種措施,兩者之間不受影響。取保候審是刑事案件判決前采取的強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責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保證隨傳隨到的強制措施;而監外執行是對于服刑期間的罪犯,符合法定情形的會暫予監外執行。
我國刑事訴訟中規定的強制措施的實行是十分的嚴格的,此時為了保證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公安司法機關是會考慮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適用取保候審的。當事人是需要遵守相關規定的,如果是不遵守的,是要被收監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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