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包庇刑事案件是構成什么罪?
包庇刑事案件可能會構成包庇罪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行為。包庇罪的構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幾點:
1、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司法機關正常的刑事訴訟活動。犯罪對象是各種依照《刑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人。
2、客觀要件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窩藏或包庇犯罪人的行為。窩藏,是指為犯罪的人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的行為。這種行為的特點是使司法機關不能或者難以發現犯罪的人,因此,除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外,向犯罪的人通報偵查或追捕的動靜、向犯罪的人提供化裝的用具等等,也屬于幫助其逃匿的行為。包庇,應限于向司法機關提供虛假證明掩蓋犯罪人。在司法機關追捕的過程中,行為人出于某種特殊原因為了使犯罪人逃匿,而自己冒充犯罪的人向司法機關投案或者實施其他使司法機關誤認為自己為原犯罪人的行為的,也應認定為包庇罪。窩藏、包庇的犯罪人,是指已經實施犯罪行為的人,既包括犯罪后潛逃未歸案的犯罪人,也包括被司法機關羈押而脫逃的未決犯與已決犯。
3、主體要件
主體是已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觀要件
本罪主觀上必須出于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實施窩藏、包庇行為。明知,是指認識到自己窩藏、包庇的是犯罪的人。在開始實施窩藏、包庇行為時明知是犯罪人的,當然成立本罪;在開始實施窩藏、包庇行為時不明知是犯罪人,但發現對方是犯罪人后仍然繼續實施窩藏、包庇行為的,也成立本罪。
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在公安機關查處賣淫、嫖娼活動時,為違法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情節嚴重的,以本罪論處。
二、偽證罪與包庇罪的區別是什么?
偽證罪與包庇罪的區別包括主體要件不同、實施犯罪的時間不同等。
1、主體要件不同
偽證罪是特殊主體;后者犯罪是一般主體。
2、實施犯罪的時間不同
偽證罪只能在偵查、審判階段實施;后罪則可以在犯罪分子被逮捕、關押前實施,也可以在被逮捕、判刑之后實施。
3、犯罪的內容不同
偽證罪掩蓋的是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犯罪情節;后罪所掩蓋的可以是全部罪行或者重要犯罪事實。
4、包庇對象的情況不同
偽證罪包庇的是在偵查、審判中,未被逮捕或者未被判決的未決犯罪嫌疑人;后罪所包庇的可以是未決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已決犯人,或者是服刑中逃跑的犯罪分子。
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在公安機關查處賣淫、嫖娼活動時,若是為違法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有可能會被認定為犯了包庇罪。當然并非只要實施了通風報信的行為,就一定會被認定為是犯了包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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