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與立案庭人員反復溝通后,最終才將案子成功立案。本文筆者將結合本身經歷,依據法令規則和相似事例裁判觀念,探討追償權膠葛的統轄問題。
事例:某人身損害賠償案子中,法院判定事端職責人A應對原告承當賠償職責,同時甲公司和自然人B對事端職責人A承當連帶職責。判定收效后,法院經過強制實行,從甲公司銀行賬戶上劃走了悉數判定款項。甲公司承當職責后欲向另一連帶職責人B和事端職責人A追償。
筆者承受甲公司委托后發現,判定書中并未明確甲公司享有追償權,也未分配各方承當的職責比例,因而需依據法令規則,另行向法院提申述訟承認追償權。
因甲公司與B住所地相同,所以在A和B均為案子被告時,筆者挑選在B住所地的法院立案申述。法院審核立案資料時告知筆者該案子應當在A所在地的法院立案,他們對這個案子沒有統轄權。因而,筆者與立案人員對追償權統轄的法令適用上產生分歧。
立案人員主張案子應由案子職責人A所在地法院統轄的理由如下:
1.依據《擔保法》第三十一條規則,保證人承當保證職責后,有權向債款人追償。B為案子連帶職責人而不是債款人,甲公司應當向A追償,并向A所在地法院申述。
2.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說》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則,主合同和擔保合同產生膠葛提申述訟的,應當依據主合同確認案子統轄。
A承當的債款為主債款,B承當的債款為從債款,故從債款的擔保人住所地法院不具有統轄權。
筆者對以上觀念持不同定見,并附以相關法條為據:
1. 依據《民法總則》第一百七十八條的規則,二人以上依法承當連帶職責的,權利人有權懇求部分或許悉數連帶職責人承當職責。職責人的職責比例依據各自職責巨細確認;難以確認職責巨細的平均承當職責。實際承當職責超過自己職責比例的連帶職責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職責人追償。依據該法令規則,甲公司有權向B進行追償。
2. 甲公司承當連帶職責并非因合同約好產生,而是依據法院判定結果確認的,甲公司的身份不是擔保人,不應適用《擔保法》及相關司法解說。況且《擔保法司法解說》第一百二十九條之規則是關于主合同與擔保合同之間的統轄確認,束縛的是債權人與債款人、債權人與擔保人,而與擔保人與債款人之間擔保追償膠葛無關。擔保追償訴訟的統轄法院應當依據《民事訴訟法》的一般統轄來確認。
3. 《民事案子案由規則》第四部分中羅列了所有合同膠葛案由,其間,追償權膠葛獨立存在筆者近期代理了一起追償權糾紛案件,卻因管轄問題導致立案過程一波三折。,并未并入保證合同膠葛項下。因而應當依照一般合同膠葛案由中關于統轄的處理。
4.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則,因合同膠葛提申述訟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許合同實行地人民法院統轄。本案中,B作為被告之一,其住所地法院自然有統轄權。
5. 《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于收效判定的連帶職責人代償債款后應以何種訴訟程序向債款人追償問題的復函》中,針對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在實行收效判定時,連帶職責人代償債款后,應以何種訴訟程序向債款人追償問題的請示》答復如下:“依據收效法令文書,連帶職責人代主債款人歸還了債款,或許連帶職責人對外承當的職責超過了自己應承當的比例的,能夠向原審人民法院懇求行使追償權。”筆者代理的該案子原審判定正是由甲公司及B住所地法院作出的,因而,甲公司行使追償權時,有權向B住所地法院訴訟。
相似裁判事例:
1. 周愛珍與寧波邁升電子有限公司、吳桂芬追償權膠葛一審民事裁決書
裁判觀念:經本院檢查發現本院對本案并無統轄權。
理由如下:依據周愛珍提交的申述狀及供給的相關依據資料,周愛珍提起本案訴訟系依據其受讓結案外人周法世享有的涉案債權,而周法世享有的涉案債權系依據周法世作為主債款的典當擔保人承當典當擔保職責后對主債款人邁升公司享有的追償權及對主債款的其他擔保人吳桂芬、楊杰鰲享有的追償權,以及對反擔保人周京津享有的追索權,故本案屬擔保追償權膠葛。
擔保追償法令聯系與主債權債款聯系及擔保聯系分屬不同法令聯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說》第一百二十九條關于主合同和擔保合同產生膠葛一并提申述訟的,應當依據主合同確認案子統轄的規則,并不適用于擔保追償權膠葛。擔保追償權膠葛應當依照合同膠葛統轄規則確認案子統轄,即除擔保人與主債款人有協議約好統轄外,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關于“因合同膠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許合同實行地人民法院統轄”的規則來確認訴訟統轄法院。
2. 余光生、陳光焱追償權膠葛二審民事裁決書
裁判觀念:本案為追償權膠葛,麻栗坡縣金源磚廠、翁玉俤依據收效文書作為連帶職責人代主債款人歸還債款后行使追償權,《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于收效判定的連帶職責人代償債款后應以何種訴訟程序向債款人追償問題的復函》(法經[1992]121號)規則,依據收效的法令文書,連帶職責人代主債款人歸還了債款,或許連帶職責人對外承當的職責超過了自己應承當的比例的,能夠向原審人民法院行使追償權。原審人民法院應當裁決主債款人或許其他連帶職責人歸還,此裁決不允許上訴,但能夠復議一次。假如收效法令文書中,對各連帶職責人應承當的比例沒有確認的,連帶職責人對外歸還債款后向其他連帶職責人行使追償權的,應當向人民法院另行申述。”
由此可見,行使追償權是向原審人民法院提起,因收效法令文書中并未明確各連帶職責人應承當的比例,故可向原審法院另行申述,麻栗坡縣人民法院作為原供給勞務者受害職責膠葛的審理法院,對本案有統轄權且已立案。余光生、陳光焱的貳言不成立,不予支撐。
3. 田正春與鄧祥龍、席金麗等追償權膠葛統轄民事裁決書
裁判觀念: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于收效判定的連帶職責人代償債款后應以何種訴訟程序向債款人追償問題的復函》的規則,連帶職責人對外歸還債款后向其它連帶職責人行使追償權的,應當向人民法院另行申述。該規則中并未特別闡明可向原審人民法院另行申述,故應當適用一般統轄的法令規則,即應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統轄。
本案雖觸及多個被告住所地,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之規則,原告能夠向其間一個人民法院申述,而本案被告之一席金麗住所地在太原市迎澤區轄區內,故太原市迎澤區人民法院對本案有統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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