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立案標準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出合法收入,差額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說明其來源是合法的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有關規定,涉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但實踐中數目一般遠高于此數才立案。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構成:
1、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既侵犯了公私財物的所有權,也侵犯了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與威信。此類犯罪有的可能是以非法手段獲得的國家或集體的財產,有的則可能是非法從私人合法財產中取得的財產。
2、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其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且差額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說明其來源是合法的行為。
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如何處罰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財產的差額部分予以追繳。司法機關在查處貪污、受賄、走私等刑事犯罪案件過程中,發現被告人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什么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法院是如何認定的,且本人不能說明其來源合法,差額達到巨大標準的,應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予以認定,按數罪并罰原則處罰;
差額未達到巨大標準的,不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認定,但其差額部分仍屬非法所得,應依法予以追繳。傳統的刑事訴訟的證明責任是由公訴機關承擔,被告人不負自證無罪的責任。因此,刑事訴訟中被告人或嫌疑人一般不負舉證責任。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出臺后,多數學者認為本罪打破了刑事訴訟舉證責任的常規,實行了舉證責任的倒置。倒置的理由就是“說明來源”,不能說明來源,即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定罪處罰。因此,被告人或者嫌疑人必須提供證據說明財產來源的真實性,才能逃避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懲罰。但也有觀點認為,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舉證責任并沒有打破常規,仍由公訴機關承擔舉證責任。被告人或嫌疑人只需說明來源,至于“說明來源”的真假,仍由公訴機關舉證證明,被告人或嫌疑人不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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