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構成犯罪的主體不同。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范圍盡管有所擴大,但仍然帶有明顯的“身份”特征,即一切直接從事和直接指揮生產、作業的人員,包括對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個體、包工頭和無證從事生產、作業的人員,屬特殊主體。而過失致人死亡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二是過失行為不同。與犯罪主體相對應,只有生產過程中的違章行為,才可能導致責任事故。重大責任事故罪行為人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發生在生產過程中,并與生產有直接聯系,過失行為違反的是生產作業活動的相關規定,是對職業范圍內所要求注意義務的違背。過失致人死亡罪對過失行為的范圍沒有特殊規定,泛指違反普通意義上所應注意常識的行為,行為人違背的是日常生活中所要求的一般義務。
三是兩者的犯罪對象不同。兩種罪名的成立都以法定結果發生為前提,重大責任事故罪的法定結果是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包括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害,而過失致人死亡罪法定的結果僅指致人死亡。因此,前者的犯罪對象可以是人身也可以是財產,而后者的犯罪對象則必須是人身。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
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
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無論是過失致人死亡罪還是重大責任事故罪,都屬于過失犯罪的一種,并且兩者都屬于結果犯,過失致人死亡罪需要造成他人死亡的結果才能被認定為犯罪,重大責任事故罪需要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是造成其他的嚴重后果才能被認定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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