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刑事案件是在司法實踐中,可以認定為犯罪情節特別嚴重,造成了惡劣的影響的案件,另外,根據犯罪造成的危害程度特別大的也可以認定為重大刑事案件,具體情況應當結合犯罪事實來進行認定,避免出現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
重大刑事案件是刑事案件分類的一種,是犯罪情節嚴重的案件。如殺人致死或重傷的;爆炸、放火、決水、投毒致人重傷、死亡或造成財產損失嚴重的;強奸婦女已遂或奸淫幼女的;故意傷害他人造成死亡的;殘害婦女的;拐賣人口情節和后果嚴重的;制造販賣毒品的;以及使華僑、港澳同胞、來華外國人遭受人身傷害或者財物損失較大的等,凡屬重大刑事案件,均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調查研究和審查材料基礎上,分別進行立案、偵查、起訴和審判,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依法予以追究和制裁。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對犯罪分子決定假釋時,應當考慮其假釋后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
提高了未被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罪犯減刑后的刑期,規定死刑緩期執行罪犯減為無期徒刑后,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服刑2年以后可以減為 25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服刑2年以后可以減為23年有期徒刑,并將死刑緩期執行罪犯最低實際執行刑期提高到15年,死刑緩期執行期間不包括在內。因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被減為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后,也不得假釋。
根據以往的減刑、假釋司法解釋的規定,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悔改表現突出的,可以減刑2年;有重大立功情形的,甚至可以減刑3年;而被判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即使悔改表現突出,最多只能減刑一年。最高法審判監督庭有關負責人表示,這一規定不符合寬嚴相濟刑事嗯政策的要求,直接導致司法實踐中出現“減刑過快”的問題。
如果是行為人實施的犯罪行為,并且造成了較為嚴重的損害后果或者是犯罪行為比較惡劣的,那么就會被認定為重大刑事案件,一般情況下,行為人會被以法定刑升格條件來定罪處罰,甚至最高還會被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是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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