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對失火罪既遂的裁量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犯失火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過失引起火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以《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導致死亡3人以上;
2、重傷10人或者死亡、重傷10人以上;
3、造成直接財產損失100萬元以上;
4、燒毀30戶以上且直接財產損失總計50萬元以上;
5、過火有林地面積為50公頃以上或防護林、特種用途林10公頃以上;
6、人員傷亡、燒毀戶、直接財產損失雖不足規定數額,但情節嚴重,使生產、教學、生活受到重大損害的。
(二)過失引起火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以《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之“情節較輕”,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導致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
2、造成直接財產損失30萬元以上;
3、燒毀15戶以上且直接財產損失總計25萬元以上;
4、過火有林地面積為2公頃以上。
二、應該怎樣正確認定失火罪
(一)失火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怎么區分
1、犯罪主體不同。
失火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
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必須是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
2、犯罪客觀方面不同。
重大責任事故罪必須是發生在生產、作業過程中,由于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嚴重事故;
而失火罪一般是由于在日常生活中用火不慎而引起火災。
(二)失火罪與危險物品肇事罪怎么區分
1、犯罪主體不同。
失火罪是一般主體,危險物品肇事罪的犯罪主體主要是從事生產、儲存、運輸和使用危害物品的職工,只有在特殊情況下,其他人員才可構成該罪的犯罪主體。
2、犯罪客觀方面不同。
危險物品肇事罪在客觀方面也可能表現為引起火災,但它是在生產、儲存、運輸和使用易燃性物品時,由于違反有關管理規定而發生重大火災;
失火罪則不限于此,而且一般是由于日常生活中用火不慎而引起火災。
(三)失火罪與非罪怎么區分
1、查明行為人的行為與失火事件的發生有沒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2、查明損失的大小。
3、查明火災的發生雖與行為人的過失行為之間有因果關系。
(四)失火罪與自然火災怎么區分自然火災是由于地震、火山爆發、雷擊、天旱等引起火災,不是人為原因造成的,當然不構成犯罪。
在對失火罪進行處罰的時候,也是要考慮到具體的情節,針對不同的情節處罰的幅度范圍就不一樣。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失火罪雖然是過失犯罪,這里的過失是指行為人對于火災發生所持的心理態度,而非對于點火行為本身所持的心理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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