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同犯罪必須是一個罪名嗎
不一定,共同犯罪當然可以構成不同罪名。共同犯罪是指共同實施犯罪行為,而非構成共同罪名,同一犯罪行為可能會因行為人之間自身狀況不同而導致構成不同罪名,比如年齡、精神狀況等,所以共同犯罪當然可以構成不同罪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5條的相關規定,共同犯罪的特點可以歸納為以下幾點:
1、必須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需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這也是包括了法人、單位等法律擬制的人。
2、共同犯罪人的主觀意思必須是共同犯罪上的故意。
3、共同犯罪人的可觀意思必須是共同實施犯罪的行為。
4、共同犯罪人的行為必須是共同犯同一件犯罪事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
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二、共同犯罪應該怎樣處罰
1、主犯應該怎樣處罰主犯的刑事責任可分兩種情形: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其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2、從犯應該怎樣處罰從犯的刑事責任是同主犯應負的刑事責任相比較而言,比主犯應受到的刑罰處罰要輕。
但也不是說,所有的從犯實際受到的處罰一定比主犯輕。
因為主犯可能具有從輕或者減輕甚至免除處罰的情節(例如自首),當從犯沒有這樣的情節時,當然不應隨主犯的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而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
3、脅從犯應該怎樣處罰由于脅從犯是被脅迫而參加的,從主觀上不是完全出于自愿或者自覺,從客觀上說脅從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也比較小,是共同犯罪中社會危害性最小的共同犯罪人。
因此《刑法》第28條明確規定:
對于脅從犯,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4、教唆犯應該怎樣處罰根據我國《刑法》第29條的規定,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
這是對教唆犯處罰的一般原則,因此,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作用的是從犯。
通過以上文章可以知道,共同犯罪不一定就會是同一個罪名,但是只要是犯罪都是要接受法律的制裁的,因為我們國家是一個法治國家。
做出觸犯法律的事情,對于自己和社會的安定都是有一定影響的,大家一定要遵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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