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銀行卡跑分屬于違法犯罪行為。銀行卡跑分這種行為已經構成詐騙罪,一般只要在三千元左右就會被定罪,只要構成數額較大者就會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構成數額巨大者就會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且還要承擔相應的罰款。
1、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詐騙罪的犯罪對象是公私財物,既包括動產,也包括不動產;
2、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使被害人陷入錯誤,信以為真,從而“自愿”將財物由被害人轉移到行為人一方。“虛構事實”,是指捏造客觀上并不存在的事實。虛構事實可以是全部,也可以是部分虛構。“隱瞞真相”,是指對受害人掩蓋某種客觀事實,使之陷入錯誤認識,從而交出財物。騙取的財物數額較大的才構成犯罪;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
4、主觀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構成,并且須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綜上,銀行卡跑分就是利用自己的信用卡或者是收款碼替別人代為收款來獲取利益,這種行為已經觸犯了我國的刑事法條,涉嫌構成詐騙罪。
銀行卡跑分一般金額達到三千左右就會被立案處罰;銀行卡跑分如涉嫌詐騙罪;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只要是行為人實施了虛構事實或者是隱瞞真相等行為,造成他人陷入認識錯誤,并且基于認識錯誤處分財產在數額達到一定的標準的時候,那么就會被認定為詐騙罪,其實詐騙的行為包括很多種類型,例如電信詐騙,網絡詐騙,利用信用卡跑分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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