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褻兒童罪主要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兒童的犯罪行為。本罪侵犯的對象是兒童,即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包括男、女孩。只要對兒童實施了猥褻的行為,就構成本罪,就應當立案偵查。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兒童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嚴。本罪侵犯的對象是兒童,即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包括男孩和女孩。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刺激或滿足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對兒童實施的淫穢行為。一般表現為摳摸、吸吮等行為手段。上述手段中除手淫之外,對于前四種行為判斷行為人主觀動機尤為重要。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間接故意和過失不構成本罪。
實施猥褻兒童犯罪,造成兒童輕傷以上后果,同時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或者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構成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褻兒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眾猥褻兒童的,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兒童,情節惡劣的;
(三)造成兒童傷害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四)猥褻手段惡劣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如果是行為人實施了猥褻兒童的行為的,那么無論是否造成嚴重后果,都會被認定為犯罪,也就是說猥褻兒童罪屬于行為犯,不要求行為人的犯罪行為造成具體的危害后果,只要求行為人實施了猥褻兒童的行為,就可以認定犯罪行為人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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