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強制措施的概念解讀
刑事強制措施,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為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依法對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進行限制或者剝奪的各種強制性方法。
我國刑事強制措施的內容是限制或者剝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不包括對物的強制處分。關于強制措施的內涵與外延,有學者批評當前法定強制措施僅限于限制和剝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五種類型顯得過于狹窄,提出將對財產權的強制措施和隱私權的強制處分納入強制措施的體系。
也有學者認為:對財產權的強制處分以及對隱私權的強制處分,考慮到其強制干預基本人權的內在屬性,無論是否類屬于強制措施,都應當在立法上予以嚴格控制。至于我國強制措施的具體涵義,為符合現行法律體系的規范邏輯和理論實務部門的用語慣例刑事強制措施,目前還是以對公民人身自由的強制處分為宜。
二、刑事強制措施的五種強制措施
新刑訴法對強制措施的適用條件規定得更為明確、嚴格,這就給辦案機關規范執法行為提出了新要求,在適用強制措施時,要嚴格按照規定執行。
(一)拘傳
新刑訴法規定在滿足“案情重大、復雜”和“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兩個條件下,可以延長拘傳的時間,但應注意拘傳的目的在于訊問犯罪嫌疑人而非拘禁,在適用時還是應當盡量少延長拘傳時間,注意犯罪嫌疑人飲食和必要休息時間的保障。
(二)取保候審
1、新刑訴法增加了被取保候審人的義務,但對于保證人未認真履行保證義務的罰款數額及其具體操作程序沒有規定,需要在相關司法解釋中予以明確。
2、新刑訴法規定了辦案機關在確定保證金數額時應當考慮的情況,沒有規定保證金的上限,在適用時應注意保證金不宜過高。在保證金沒收問題上,沒有明確規定什么情形下應當“部分沒收”和“全部沒收”,在具體操作中應注意根據實際情形予以區分。
(三)監視居住
1、注意保護共同居住的第三人的合法權利。在固定住處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執行監視居住的過程中,采取電子監視、不定期檢查等方式會給共同居住的第三人造成較大的影響,容易侵犯第三人的隱私權等合法權利,應注意保護其合法權利。
2、對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電子監控以及偵查期間對其通信進行監控應當是公開的監控,在采取電子監控、通信監控等執行措施之前,應當告知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四)拘留
新刑訴法延長了檢察機關直接受理案件的拘留期限,在適用時還是應盡早做出決定,盡量減少犯罪嫌疑人羈押的時間。拘留后立即送看守所羈押,偵查人員進行訊問,應在看守所內進行。
(五)逮捕
1、逮捕后不能“以捕代偵”,一押到底,檢察機關適時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符合變更強制措施的,要及時變更為監視居住或取保候審。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的,可以變更為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
2、逮捕后羈押的必要性審查是強制性規定,檢察機關應注意從兩個方面審查逮捕的必要性,一是實體上有無逮捕必要,二是程序上判斷證據有無重大變化,若證據有重大變化,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羈押也需重新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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