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執行完畢后,經人民法院法醫和人民檢察院現場監督的檢察官確認死刑犯死亡后,才可以處置死刑犯的尸體。死刑犯被執行后的尸體或者骨灰,可以由他的家屬認領。法律嚴格禁止為被執行的罪犯舉行喪葬活動以及進行其他擾亂社會秩序的活動。隨著我國醫學事業的發展,一些醫療、醫學教育、醫學科研單位為進行科學或做器官移植手術,提出了利用死刑罪犯尸體或尸體器官的要求。執行死刑后的罪犯尸體以下幾種可供利用:無人收殮或家屬拒絕收殮的,死刑罪犯自愿將尸體交醫療衛生單位利用的,經家屬同意利用。捐贈國家作標本,這個必須得到死刑犯的同意。如果死刑犯沒有遺愿,法院是不會這樣做的。一般都是火化了事。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八條 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第四十九條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盜竊罪量刑標準規定,不適用死刑。審判的時候年滿75周歲以上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第五十條 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執行死刑,對于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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