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屬于刑事案件?
有下列情形的立為刑事案件:
1、殺人案。故意殺人的;“打砸搶”致人死亡的。
2、傷害案。流氓傷害他人的;行兇報復致人重傷的;“打砸搶”致人傷殘的。
3、搶劫案。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因“打砸搶”毀壞財物的。
4、投毒案。投放毒物致人傷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
5、放火案。放火燒毀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死亡的。
6、爆炸案。使用爆炸方法進行破壞,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死亡的。
7、決水案。故意決開水庫、河流等堤壩,毀壞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傷亡的。
8、強奸案。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輪奸婦女的、奸淫不滿十四歲幼女的。
9、盜竊案。盜竊槍支彈藥(含小口徑步槍)、爆炸物品的;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在600元以上的。盜竊財物雖不足上述條款所列數額什么屬于刑事案件?,但造成造成嚴重后果、撬盜保險柜、連續撬門破鎖多戶,或者其他作案手段惡劣的。
10、騙案。使用各種欺騙方法,騙取公私財物(參照盜竊案標準執行);冒充國家工作人員招搖撞騙,造成一定后果的。
11、搶奪案。搶奪公私財物的(參照盜竊案立案標準執行);搶奪槍支、彈藥的。
12、敲詐勒索案。以恐嚇、威脅的方法,敲詐勒索公私財物的。
13、偽造貨幣、有價證券。偽造國家貨幣和國家財政金融債券的;偽造其他有價證券和票據總面值在300元(含本數在內,下同)以上的;販賣、運輸、窩藏偽造的國家貨幣、國家財政金融債券的;明知是偽造的國家貨幣、國家財政金融債券而使用、存儲、夾寄、數額在300元或10張以上的;故意使用、販賣、運輸、窩藏偽造的其他有價證券和票據,非法獲利500元以上的;教唆他人偽造、販賣、運輸、窩藏、使用、存儲、夾寄偽造的國家貨幣或有價證券和票據的;走私偽造國家貨幣;窩藏或出具偽證,包庇偽造國家貨幣或國家財政金融債券犯罪分子的;包庇販運或大量投放假幣犯罪分子的。
14、經濟合同詐騙案。明知沒有履行全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擔保,采取下列欺騙手段與他人簽訂合同,騙取財物數額較大并造成較大損失的;合同簽訂后攜帶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等擔保合同履行的財產逃跑的;揮霍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等擔保全同發行的財產,致使上述款物無法返還的;使用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式、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等擔保合同履行的財產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用上述款物無法返還的;隱匿合同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等擔保合同履行的財產,拒不返還的;合同簽訂后,以支付部分貨款,開始履行合同為誘餌,騙取全部貨物后,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或者雙方另行約定的付款期限內,無正當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貨款的。
15、集資詐騙案。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的。
16、貸款詐騙案。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
17、票據詐騙案。利用金融票據進行詐騙活動個人進行票據詐騙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單位進行票據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18、信用證詐騙案。利用信用證進行詐騙活動的。
19、信用卡詐騙案。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的,詐騙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
20、保險詐騙案。進行保險詐騙活動,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單位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
21、偽造公文、證件、印章案。偽造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公文、證件、印章,造成一定后果的。
22、拐賣人口案。以營利為目的,拐賣婦女的,或者拐賣兒童的。
二、刑事案件基本特點是什么?
1、外在表現為直接侵害形態;
2、多數案件存在明顯的犯罪現場;
3、案件因果聯系復雜多樣;
4、案件形成具有階段性與突發性。
三、刑事案件的受案范圍是什么?
(一)公訴案件人民法院受理的公訴案件,是指刑事案件經過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通過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而由人民法院審判的案件。
(二)自訴案件所謂自訴案件,是指由被害人本人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案件。《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3款規定: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和有關司法解釋,自訴案件范圍有以下幾類: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具體包括以下4種:
(1)《刑法》第246條規定的侮辱、誹滂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刑法》第257條第1款規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刑法》第260條第1款規定的虐待案。
(4)《刑法》第270條規定的侵占案。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所謂輕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實、情節較為輕微,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管制等較輕刑罰的案件。具體包括以下幾點:
(1)《刑法》第234條第1款規定的故意傷害案(輕傷)
(2)《刑法》第245條規定的非法侵入住宅案。
(3)《刑法》第252條規定的侵犯通信自由案。
(4)《刑法》第258條規定的重婚案。
(5)《刑法》第261條規定的遺棄案。
(6)《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一節規定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7)《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七節規定的侵犯知識產權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8)屬于《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依據有關司法解釋,所謂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已經作出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是指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已經作出不予追究的書面決定的案件。即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已經作出了不立案、撤銷案件、不起訴等書面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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