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盜竊罪一定要有物證嗎?
盜竊罪并不是一定要有物證,只要有充足的證據證明確實是存在著犯罪行為,這可以對此定罪量刑。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二百六十五條
【盜竊罪】以牟利為目的,盜接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碼號或者明知是盜接、復制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盜竊的公私財物,既包括有形的貨幣、金銀首飾等財物,也包括電力、煤氣、天然氣等無形的財產。對于偷拿自己家的財物或者近親屬的財物,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對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處罰時也應與在社會上作案的有所區別。
被盜物品的價格,應當以被盜物品價格的有效證明確定。
根據刑法分則、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下列行為也以盜竊罪論處:
1、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2、盜竊 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 稅款的其他發票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3、郵政工作人員犯私自開拆或者隱匿、毀棄郵件、電報而竊取財物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4、以牟利為目的,盜接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碼號或者明知是盜接、復制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規定:
將電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較大,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規定:
盜用他人公共信息網絡上網賬號、密碼上網,造成他人電信資費損失數額較大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二、盜竊罪的證據有哪些?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1、物證;
2、書證;
3、證人證言;
4、被害人陳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6、鑒定意見;
7、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8、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上述的證據都是法定的證據類型,用作定罪的證據分別要證明存在盜竊罪案件的事實、情節的輕重、確系犯罪嫌疑人作為。
比較有力的定罪證據如記錄盜竊案件經過的監控錄像。若是難以確證的話,應從有利于被告的角度,疑罪從無。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目前如果存在盜竊這樣的一種行為,達到盜竊數額較大的或者說是存在多次盜竊的,那么完全是可以按照我國《刑法》當中所規定的盜竊罪來進行一定的處罰,但是必須要有相關的證據證明確實是存在犯罪行為。所以并不是一定要有物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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