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是一個獨立的罪名,以放火、決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各種不常見的危險方法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一)行為內容
“其他危險方法”是對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4種行為的兜底,根據《刑法》同類解釋規則,對這4種行為之外的其他危險行為要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則應當要求該行為具有與這4種行為相當的危險性、破壞性,而不能泛指其他所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二)責任形式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行為人不僅故意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結果(包括具體危險)的發生。如對醉酒駕車行為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就必須同時符合該罪的主客觀條件,不能簡單以危害后果判斷醉酒駕車是否構成該罪。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刑法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與放火、爆炸等罪并列規定在相同法條中,并且規定的相同的法定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使用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危險性相當的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這是中國刑法分則十大類犯罪中危害公共安全類罪中的一個具體罪名,它與放火罪、爆炸罪、決水罪、投放危險物質罪罪名相并列,具有同質性、危害性、相當性。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實是一個兜底罪名,如果是運用了放火,爆炸,決水,投放危險物質等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那么就會認定為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等等。如果是運用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那么就會被認定為兜底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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